变更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别_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5:43:34 人阅读
导读:1、具有的公信力不同。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

1、具有的公信力不同。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2、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不同。法律规定异议登记后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3、更正的便利程度不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明确:8种情形下可免收

区别在于:变更登记主体是车,车辆更改颜色,发动机,大驾号,车辆注册地的变换等属于变更。转账值得主体:机动车所有权的。

1、意思不同: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2、适用范围不同:

转移登记:

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

变更登记:

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结果不同:

转移登记是户主(即所有人)变化。如:车主A变成车主B。

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车的信息发生变换才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不动产变更登记是对不动原有登记持有人或组织进行变更的一个正常程序,是主动行为。不动产更正登记属于正式登记已经完成了,但事后发现(可以是登记机关发现,也可以是权利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中的部分信息有错(例如权利人名称错写、遗漏,房屋地址不正确,等等),在此背景下,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加以纠错。两者的区别在于主动与背动之间。

变更登记就是把别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登记,更正登记是把错误的名字改成正确的名字登记

(1)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①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②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③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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