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_哪些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22:48:04 人阅读
导读: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公理性原则。依据: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扩展资料: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12月17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让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各级检察机关严格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在金融领域遭到滥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让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数”,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消除对金融创新的束缚。刑法在法律惩罚中处于最严厉的顶层,轻则使得受罚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则可能永远剥夺生命。古今中外都对刑罚持审慎态度。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甚至将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恶”。他曾经说过:“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之所以要在金融领域专门对各级检察院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当前金融创新活动频繁、领域广泛,专业性很强。这一领域的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同时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而司法机关也常常进退失据,错抓不该抓的人或错放不该放的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这两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相同的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有的被认为是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的却被视为刑事犯罪。这种现象无疑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国家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理应得到改变。当然,保护金融创新,决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顾两者,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与此同时,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绝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法律的边界如果太过模糊,只会让公民无所适从,而在金融领域,必然会遏制创新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红线”,这是公民与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约。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经济发展的共赢。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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