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成为指定监护人_怎样指定监护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8:32:25 人阅读
导读:以下都是个人意见,emmmm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1.父母(离婚不影响);2.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3.遗嘱指定监护(注意,这个是...

以下都是个人意见,emmmm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

1.父母(离婚不影响);

2.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

3.遗嘱指定监护(注意,这个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才可以使用的哦)……emmm其他顺位先不用管那么多。本题中,依法收养了小翠,也就是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其中A选项也就是考了遗嘱指定监护,余某作为小翠父亲,可以遗嘱指定监护小翠的爷爷作为监护人,是OK的;B中,符合《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C中,余某作为完人可与其近亲属事先协商,以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没毛病;D就错在“应当了”根据上面说的,余某over后,妻子自然成为监护人(并不因为离婚影响)。对于你疑惑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我个人意见是这样的,余某死了,妻子自然成为监护人,他同时遗嘱指定爷爷作为监护人,爷爷和妈妈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第一顺位,多位监护人同时存在,没毛病emmm,而且本题中a,b只是余某可做的两个选择,emmm,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学渣(′▽`??)

1,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以书面通知为妥。

3,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4,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1   本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⑴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皖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根据该意见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珲。因此,申请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为区别“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与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将《规定(试行)》中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这样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第(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第(1)~(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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