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主任有以下条件不能当_业委会主任应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0:48:00 人阅读
导读:代替和继承是两回事。代替可以理解为因召开业委会,某位成员因有事或身体不舒服不能参加会议,委托妻子参加会议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称之为代替。继承是某成员不适应继续干...

代替和继承是两回事。代替可以理解为因召开业委会,某位成员因有事或身体不舒服不能参加会议,委托妻子参加会议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称之为代替。继承是某成员不适应继续干业委会工作,非要让他妻子干业委会工作,这种作法叫做继承。

只要是小区业主,且与小区物业不存在亲属直系关系即可,业主以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所以,这个人只要是业主,就算同时也是居委主任书记也可以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来源

根据本小区已公示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且与物业服务企业无任何利益往来关系;

(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长期在本小区居住的业主。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15天以上。

参考文献: http://dwz.cn/3XImUk

业主委员会成立要走的流程

1、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域的相关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责。

感谢邀请。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这个是业主代表组成的,为业主发声,监督小区物业的组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各方面都在促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很多小区没有业主大会,所有的事情几乎是物业说了算。

为了成立业主大会,还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是流血事件。用户成立者们步履维艰地走了过来,才有了现在大部分小区有自己的业主大会,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然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业委会不作为,谋取私利的行为。

1.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谋取私利,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20%以上业主提议的,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如若不召开业主大会,也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也就是说,当你掌握了证据的时候,交到业主委员会。或者联合20%以上的业主代表,将联名报告递交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在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或予以答复。

2.发现业主委员会主任以权谋私,想要罢免主任,我们该怎么办?

同样的,如果想要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也需要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提议,都不被采纳。这是为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防止少数人干扰小区管理考虑的。

但是当出问题的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时候,也就是说要求业主委员会主任出面组织,是不可能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在讨论议题涉及到本人利害关系的业主大会中应适当回避,便于正常业主大会的召开。

如果这20%以上业主的提议,业主委员会不予以答复也不召开业主大会,那么这群业主可以要求房产办、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来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它们给予答复来采取对应的方案。

如果房产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不予以答复,也不作为,那么业主代表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如下: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各省市又会出现出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例如,某市人民政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及违法占用物业公共部分等行为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给前人为仍未补交的;三、本人、配偶以及直属亲戚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联企业工作的;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达到一定程度是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的。

以上是本人的看法,喜欢的请关注我。

业主委员会主任,员业主信任的基础上选出来的,由他兼任物业领导何倘不可!

但是,必须受业主大会监督,凡有关业主利益的事,必须经业委会全票同意,在业委会达不成共识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征得三分之二业主(或代表)同意,才能实施。

理由是,掌握权力的人,必须接受监督,不可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