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造成死亡赔偿协议_喝酒猝死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33:12 人阅读
导读:协议书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上述当事人,因///纠纷,现双方就当事人///所受伤害,达...

协议书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 上述当事人,因///纠纷,现双方就当事人///所受伤害,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由///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元。

2、由///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上述两项,在签定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3、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再为此事而发生其它矛盾,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元的违约金

看了一下题主的描述,那人身体本身有疾病,喝酒回家后大概10小时死亡。同桌的其它3人每人协议赔偿10万共计30万给家属。家属表示同意。以上过程为民间协议,未报警未经过法院。事后半年家属反悔,报警又准备上法院告。要求赔付更多的赔偿金。

这种情况,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理由如下。

第一,各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协议,没有很特殊的理由,不应当随意推翻。所谓很特殊的理由,一般是受欺骗,受胁迫,有重大误解等情形。本案,那几种情形需要原告方举证,难度比较大。

第二,本案属于酒后死亡。现在死亡的原因已经很难查明。即便全部是是喝酒的原因造成的死亡,死者作为成年人有自主意志,喝酒过量引起的后果,大部分应当由自己承担,没有确切的理由,不太可能要求陪酒者全部赔偿。

第三,原来三个同饮者能每人拿出十万估计是觉得朋友一场,帮个人情而已,要叫他们赔偿,很难找出合适的理由。现在撕破脸再上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调解的话他们再做让步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说,他要上法院上好了。只是你们应当问一下原告,每人拿十万已经很可以了,有什么理由叫你们赔偿?难道他自己没有错?难道他自身的老毛病犯了也要叫朋友买单?

1、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

2、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过程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规定“其它义务”虽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确是一个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尽到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义务。司法实践中“相约自费旅游”的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例证。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知,因共同饮酒行为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最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因为违约造成的后果都是可预见的财产损失,同时合同法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也是不提供补救的。

邀请者对因喝酒导致死亡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如果有劝说及尽其他先行行为义务,则可以不负责任。 如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还有过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适用此方式

以现有的案例来分析,酒后综合症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件事情 ,你们喝酒的其他三人负有照顾不到位责任,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首先,你们好朋友聚会时,应该对每个人都关心和照顾。不能以其平时能喝7.8两白酒作为他喝酒的标尺,要随时观察好每个人的精神状态。不能光埋头喝酒、吃菜、劝酒,而不管对方的精神状态,是否发病等等。


其次,作为一同喝酒的朋友,在死者因身体不适进入屋内休息时,要及时问问他身体状况,什么地方不舒服,需不需要上医院等 。或者直接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发现死者情况不对时,采取急救措施,有可能挽救回他的生命。


第三,在责任划分上,死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身体情况应有了解,在答应喝酒时,知道喝酒可能引发的醉酒、摔伤、死亡等后果。因此,死者自身承担50%的责任。这顿酒局的组织者,应能预见喝酒引发的各类风险,负有30%的责任; 两位一起喝酒人员,有帮扶不到位责任,各负10%的责任。


因此,按照一般赔偿50万元人民币来划分,三位喝酒人员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5万元。死者的丧葬费等另计,你们一家再出1万。


结论,这件事情给大家提个醒,喝酒聚餐前,要拟定一份协议,上面详细写明喝酒时间、地点、参加人、谁主持、出现意外责任划分、免责条款、参加人等。


一式四份,大家都签上字,交给饭店老板留存,作为发生意外后的证据。以杜绝酒后意外,追究责任时大家伤了和气。

我的建议怎么样?

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因一起喝酒发生死亡的案例出现很多,到底该不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单就因喝酒而致人死亡者,出现这几种类型,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强迫喝酒、故意灌酒、言语和行为刺激劝酒;明知要开车,还劝其喝酒且任由其驾车离去,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在场者未能将失去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半道造成不安全事或死亡事件;“酒友”发生意外事故,酒局组织者未掌控好饮酒适度和未护送回家。

事实上,“意外”事故发生了,其赔偿情形也不一样,身边已经发生多起因一起饮酒而致人死亡的案例:一个18岁的愣头小青年,与朋友饮酒,当场死亡,通过尸检,是本地一家酒厂勾兑的酒,酒厂全部承担了家属的提出赔偿金;堂侄为庆生,特邀几位好友一起喝酒,回家6小时心肌梗塞死亡,一起喝酒人并未担责;一故友为答谢电管员,8人一起饮酒,喝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其妻连一起喝酒的是谁都找不出来,不了了之;信用社主任和妻子被酒友邀请一起喝酒,主任回家后死亡了,其妻诉诸法院,在场者每人赔偿死者10万元。

因此,酒后死亡赔偿的事,即使有一定的规定,但毕竟是一个民间行为。赔偿可以说是一起饮酒者的良心发现。人心毕竟隔肚皮,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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