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监视居住_取保候审后还会不会监视居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2:44:26 人阅读
导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又变更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也到期,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法律法规如下: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又变更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也到期,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法律法规如下: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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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是一种比取保候审更加严重的强制措施。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两者区别。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也就是说,在取保候审期间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局限于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随传随到,不能做出有碍侦查的事。并且,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不能进入特定场所、见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监视居住和拘留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只不过羁押场所和生活条件不一样。

与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的人身自由更加受限,一般只能在特定居所里自由活动。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住处,或者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能会有有碍侦查的情形时,可以在专门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强制措施的变更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内案件尚未办结,则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当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期限经过后很有可能就解除强制措施了。反过来,如果是监视居住的期限经过,便很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看这个案子现在是在哪个阶段,在检察院那里还是法院那里。具体的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四种人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以下三点区别,分别是:一、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执行地点:取保候审:被告人居住的地区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扩展资料:金某是本市某工地的塔吊信号工,但他并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书,也没有经过正式培训,仅仅是跟别人学了几天就上了岗。去年3月底的一天,金某在与宋先生一起在工地里摆放木方,金某将木方捆好后示意塔吊司机起勾。然而,一块木方在被吊起后落了下来,正好砸到宋先生的头部。金某和工友一起将被砸的宋先生送到医院,但宋先生在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去世。因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加之当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好,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金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金某被取保候审。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台检察院经多次尝试均未联系到金某,金某妻子的电话也无法打通。经过两次对金某的传唤,其均未到案,因此在11月,丰台检察院对金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检察官表示,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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