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36条_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4:30:55 人阅读
导读:不会,但是民法总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与总则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不会,但是民法总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与总则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未生效之前,还是以原来的法律规定执行。任何一部法律不以生效会以公布的时间生效,没有公布生效时间则以公布时间生效。

因此,民法总则现在已经生效。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作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的《民法总则》将特别诉讼时效的条款删除,且未作新的短期诉讼时效规定,按照法学专家朱晓喆教授针对此条的的解释方案一,该立法属于“立法者有意义的沉默”,属于实质上已废除《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民法学专家高圣平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也认为,《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废除了《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再是一年。

您好,《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且其生效后,《民法通则》不会直接失效,两者将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逻辑并行。

这一年的时效,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算起.

如果有调解书,那应根据调解书上的约定或承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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