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_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7:27:12 人阅读
导读: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划分的“标准时刻”不是行为做出时,而是其效力确定时(只有这时才是稳定状态)。如果可以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划分的“标准时刻”不是行为做出时,而是其效力确定时(只有这时才是稳定状态)。如果可以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这种表意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就是民事事实行为,不管其中是否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1,定性不同: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而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2,内容不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都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事实行为。而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等等。

3,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扩展资料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予,不需要对方给付对价的。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在小件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时,合同才算成立。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根据行为是否得到对价划分。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为得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就是对价,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是对价。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划分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且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一般来说,双务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但是单务法律行为确并非都是无偿法律行为,有些单务法律行为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有些则为有偿,如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仅有约定不生效力。自然人提供借款之后,借款合同有效,这时,只有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出借人没有什么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就利息支付作出约定。无息贷款是无偿行为,但不是单务的,只是不负对价义务而已。保管、运输、委托(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2)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要素(4)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1、行为不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分意义: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3、实践不同: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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