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合并执行的条件_三角债法院都在强制执行中,是否能并案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6:31:11 人阅读
导读:欢迎关注冠领律师事务所虽然双方互为原、被告,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诉讼请求是否有牵连;如果两个按键诉讼请求是有牵连,可以申请执行异议;除非是已判决生效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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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双方互为原、被告,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诉讼请求是否有牵连;如果两个按键诉讼请求是有牵连,可以申请执行异议;除非是已判决生效的追偿赡养费、抚育费、抚恤费等相关费用可以主张先予执行;

2、若诉讼请求是两个权益,不存在互为牵连关系,可以先予执行。


编辑 | 贾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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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三角债务关系频繁出现在法院的执行工作环节之中,

最近吉林省永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就碰上“三角债”案件。

案件回顾:

在一起事故案子中,法院审理判决,解某赔偿薛某3820.82元。执行干警前往解某家中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不料,执行过程中遭到解某母亲激烈哭诉反抗:“我老伴被撞瘫在床,王某还欠我们家30多万元,你们咋不执行?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决定将王某找来进行三方的合并执行。在认识到法院执行威慑力后,王某当即支付4000元的赔偿金,并与解某达成下一步的还款计划。


这一笔赔偿金,也被执行给了薛某,解某和薛某的案件得以完结。


法院:“合并执行” 破解 “三角债”难案

合并执行是在诉讼判决后法院执行的方式,如同一当事人有多起民事诉讼,在执行的时候法院就会要求合并起来一同执行。

通俗点的说,就是“以债抵债”!


合并执行也应遵循相应原则

  • 遵循先执行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如果前一案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后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则应当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后一案,并将执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


  • 若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有金钱给付能力,先结案的执行款可直接履行

如果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或者在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予以履行,在后一案件得到执行后,当然可以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即:合并执行后,若有一案得到执行,那么该案的执行款可以直接转到另一案中履行。




  • 双方均无履行能力,优先执行后一案

如果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先对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足部分再对前一案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若优先执行后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够履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则应执行前一案被执行人

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时。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即:前一案的被执行人不能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


三角债:是无奈还是“老赖”?

“等XX还我钱了,我马上就还你” 虽然短短的几个字,却也包含了许多无奈与辛酸。

网友非**属曾发过一个帖子:身边的很多朋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春的生意人,几乎都涉及了民间借贷:借人的,被借的,目前全部被套在三角债的漩涡中,很多人等死。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以“三角债”为借口,就是“赖”着不还,义正言辞到:“催什么催?XX也欠我钱,我也没你那么着急啊!”



而现在,无论对方是无奈辛酸,还是以此为由的耍赖拖延,“以债抵债”、“合并执行”,让三角债不再成为不履行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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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发生的几率不大:

①可以确定的是三个案子,不是同一案由。

②有可能不是同一法院或是三个原告。

③法院与法院之间或原告与原告之间申请执行临控的时间不会恰巧能接上。

最主要是:连续拘45天,有何意义呢?仅仅为了赌气?如果债务人有钱不还,执行阶段就能找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拘他也变不出来钱。无非是让他雪上加霜,失去赚钱的时间,更没还钱的积极性。而且把欠你钱的愧疚变成了对你的怨恨。快速拿回钱是绝对不可能的。

虽然法院判决的案子有优先偿还权,但是最有优先权的是银行,而且现实还款顺序恰恰相反,先还谁后还谁,债务人会有自己的考量。还谁都是还,你要给他自愿优先偿还你的理由,但绝对不是用强硬手段能达到目的,反而适得其反。

我国数罪并罚多种原则混合使用

1.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最高刑为死刑,则仅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则仅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2. 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①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但是不能超过3年

②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但不超过1年

③ 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分两种情况: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 对附加刑的处理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当分别执行。

总结: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无期(最高刑)+其他刑=无期(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则,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一般犯罪的并罚,执行刑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无期除外)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① 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并罚,最后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③ 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之后(再犯新罪,先减后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① 新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即先并后减再并。

③ 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总和刑期不满35年,但是并罚后需超过20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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