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说明电动车全责,问题描述不应该用“造成”一次,严格的说应该是咎由自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到通行。
以上为事故处理的基础,之后看第37条说明: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36条是基础、37条说明了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电瓶车目前有两大类,符合新国标电动车标准的车型特点为:
车速≤25km/h
电机功率≤400w
整备质量≤55公斤
必须有脚踏板
等
假设这台电瓶车刚好全部符合非机动车标准,那么在机动车道行驶则是违法行为,违反的正是交法【第36+37条】,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属于肇事行为造成,机动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包括10%的无责任赔偿!原因为交法第76条附加说明: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事故,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已经明确的说明了应该如何处理,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在先、明知违法仍违法操作机动车一定是违法行为,如果说不是故意的一定要拿出人证物证,谁反驳谁举证!没有证据尸体又不会说话那么一定是故意的,甚至不排除拿生命碰瓷的可能性,只是玩砸了而已,对不对呢?
在责任划分过程中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调解的第三方要求机动车认责其行为本身是对法律的亵渎,要求10%的无责赔偿是对交法的解读不够深刻,直接起诉调解方即可。
如果电瓶车不符合非机动车新国标标准则事故更容易处理,要求对车辆进行鉴定,只要超标达到机动车标准则事故处理是对等的。电瓶车驾驶人有没有驾驶证、车辆有没有牌照对事故定责都有一定关系,其次前车等待红绿灯的停放位置只要不违章,则追尾全责。
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可以理解了吧,事故处理要有理有据有节,既不对所谓的弱势不公、也不对真正弱势的机动车不公,就事论事而已。
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不要用道德绑架法律, 法律是规则、规则是约束、约束的是本恶的人性、恶被约束后才能体现出良善、良善得以体现才能让一个群体·社会·国家体现出高素质,所以法律才是重中之重,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可;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这个一般是后车的责任居多,但是还得看现场来认定的,如果前车已经过线,而且速度过快当然就脱不了关系。后面没留安全行车距离,过红灯没有减速行使一般都是主要责任或者全责。发生追尾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并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多车追尾,一人无法判定责任,需要提交事故科进行科学分析,车子拖进停车场主要是检验车子的撞痕是一次痕迹还是二次痕迹,这一点和责任划分有很大的关系。
各地交警执法不一样,虽然司机没责任,如果南京交警,会判电动车赔车损,但有些地方交警,会让双方协商,最后被追尾司机,多少还要给追尾者点钱,这时就别说啥交法,不服先把车停到事故停车场,有几个司机愿意。
1. 通常发生连撞追尾事故,第一辆车的车主一般为无责任方,而他的责任方就是第二辆车的车主,以此类推。每次事故中,前车无责,后车全责。
2. 此外,在一些连撞事故中,也有可能后车承担前面所有车的损失。在一个红灯路口,有4辆车排队等红灯,第5辆车刹车不及,造成5辆车追尾,此事故中,前面4辆车无责,由第5辆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