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间如何假释_在监狱里怎样申请假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0:44:18 人阅读
导读:服刑期间又犯罪不能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服刑期间又犯罪不能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犯人要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必须是:

1,好好劳动改造自己,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立功受奖,确有悔改表现的,会有减刑机会。

2,认真学习文化知识,通过国家考试,获得大学文凭可以有奖励,3,认真学习技术,获得技术等级证书可以有奖励。这些奖励相加,可以争取减刑。一般犯人在服刑过半后,可以申请假释。犯人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监狱方面提起申请。由本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死刑的和无期徒刑的重犯,如果达到减刑标准的话,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决。

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不和狱警发生冲突就行)假释:把刑期未满的犯人提前释放。减刑:缩短服刑期间。

当然可以办,这是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定在刑法条文里的,怎么会不能办呢?首先,我不在监狱工作,具体细节我不清楚,但工作相关,大致流程基本知道。当一个罪犯非十年以上非暴力性犯罪,且服刑过半,在监狱里表现也不错,就有机会提请假释了。监狱可能会根据犯人的表现,在跟犯罪或犯人家属沟通时,告诉你犯人有机会提请假释。如果还有财产刑没有有执行完毕,会要求罪犯家属赶紧把财产刑执行完毕,不然就不给你提请。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是考量是否符合假释的重要条件,如果财产刑不执行完,哪怕监狱给你提请,也过不了检察院那关,哪怕过了检察院那关,也过不了法院这关。财产刑执行完毕,罪犯自己写个假释申请,监狱要向罪犯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发函,请求当地司法局配合进行社区评估,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监狱监区要开评审委员会,检察院要列席,确定的提请假释的名单要在监区公示。最后将提请的名单和卷宗报到法院。等着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以及下裁定吧。

  对于已经判刑的监狱服刑人员只可以办理假释,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假释需要附合法定条件由监狱办理,不需要自己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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