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把控_民间借贷风险怎么把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44:20 人阅读
导读:民间借贷案件目前纠纷较多,很多都是风险控制不住,控制风险的一般方式方法为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类,一是担保人,二是物的担保;这两类可同时存在,提高安全系数。...

民间借贷案件目前纠纷较多,很多都是风险控制不住,控制风险的一般方式方法为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类,一是担保人,二是物的担保;这两类可同时存在,提高安全系数。物的担保主要是办理不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或者是股权质押等。通过以上这些方式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增加放贷资金的安全:

1.认真、详细调查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及收入状况,确保其有能力还款;

2.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保证人。

3.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注意要求对方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以确认担保权利。

严查场外配资,是为了让这轮的上涨行情慢点,一季度的疯牛行情配资是推手,如果不管不顾,就像2015年那种一轮涨势结束,再迎来四到五年的漫长下跌走势,并不利股市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在3月初清理配资消息发出后,A股就终结了第一轮涨势,至今还处在震荡中,此次再次提醒场外配资风险,不仅仅是警告那些高杠杆资金,也是为了能让市场走出慢牛行情。


2015年千股跌停行情历历在目,当年熊市开始,每天都是股票跌停,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躲避跌停纷纷停牌,有千家公司停牌,创了A股历史上停牌最高的记录,当时发生了系统性风险,也开始了熔断测试,最终不了了之,才出现了股指期货暂停,救市场基金成立,时至今日,接近四年时间的熊市迎来了一轮的暴涨行情,很明显就是有再走历史疯狂牛的迹象,此时在3000点提醒场外配资风险,很显然监管就希望股市走的健康,也认为3000点仅仅是开始。


而场外配资一旦疯狂,一旦集中爆发,股市就成了投机市,谈不上价值投资,如果爆发到极端,就会吸引场外的新股民入市,此时最终接盘的还是新股民,虽然机构可以借助股指期货来对冲风险,但是股民却会损失惨重,所以,当下开始清场外配资,当下开始松绑股指期货,就可以了解到,其实有意为股市下一轮牛市做准备。

从另一方面来说,场外配资进入股市的资金是有,但是大部分其实是虚拟盘,这也是不利部分想配资的股民,和股民存在对赌的风险,监管的出发点是好的,而股市当下是政策有利好,经济开始触底反弹,技术熊转牛,在流动性充裕时期,利好会放大,利空会化小,此时的场外配资消息,短期可能是利空,中长期是有利股市健康发展的。


感谢点赞并关注,欢迎评论和转发,每日分享更多观点

去年曾经跟最高院的几个老师交流过,当时他们就有这个意愿。

24%和36%,虽然和过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差别不是很大。

但实际上经过核算,这个利润也是非常惊人的。

要知道,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也就在6%左右,也就是说实体经济的产出还不够偿还借贷利息的。

而从事实体经济上,还需要投入一些实际上的劳动。而简单,本身只需要把钱放出去就可以了,本身不需要付出劳动。

可以说是躺着赚钱的一种行业。

这也是前几年小贷公司遍地开花的原因之一。

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实体经济空心化,都想着把钱放出去,而不是从事实体经济。

而金融行业只是经济的润滑剂,本身不产出实际产品。如果越来越多的实体经济转向金融行业,将会导致社会生产大幅倒退,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这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多次提到要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最高院要针对借贷利率保护的范围,也是一种导向,将会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实体行业,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违法倒是不违法,至少目前为止是这样,但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转贷出来的话,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违法了。

其实我觉得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已经背离了初衷,最初的民间借贷应该是基于宗法血缘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转行为,但现在几乎已经成了经营盈利性行为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有个别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争议非常大。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产生纠葛。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部分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是从严掌握的,相关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还有部分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回来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的钱是自有的话,放个一两笔应该问题不大,但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现在借贷市场的行情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议你做抵押贷,选择相对较优质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拒绝贪念,这样你的风险比较可控一点,能走的更长远一些。

以上内容还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无意间成为爆贴,进入2019年,情况发生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补充贴上来,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