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就是老赖。
2000年我用房产土地在银行贷了笔款办企业。因为个人能力不行,到一二年厂子办不下去了,就到外面做工程。到了今天政府欠我工程欠几百万,我是两手空空,连小孩学费都得找朋友借。到了今年,因为我几个月没交利息,银行把我告了,我也就成了老赖。
这十多年我还银行利息,交的税收早就超过我欠款不知多少了。但我也不怪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的房产土地这些年来按说也远不是当年的价钱,可我还是老赖。
我以前的一些朋友在我手上借的烂帐也有好几十万,我也从未收什么利息,见他们实在还不了我甚至都没怎去催过,毕竟我也知道有些人不是故意有钱不还的。
现在社会上许多人表面光鲜,但谁又知道有多少人被房贷车贷压得喘不过气呢,大街上关门的店铺大家都能看见,停业的工厂也是不少。有些人买个手机都要分期付款,经济是年年说好,实际如何~~。
网上对老赖们喊打喊杀又要搞株连的,说实话我还真不在乎。中国老赖有几千万,有故意赖的,也有如我这般的,硬要株连人口也相当于一大省了。且今天对老赖喊打喊杀的人,说不定什么时侯也成了老赖。
为什么?“老赖”的必然结果。
依我之见一一
法院在庭审调查时己明确知道你所欠债权人的货物丶钱款并非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遭遇“不可抗力”的风险不能履约丶也非经营不善或决策失误导致经营失败丶破产。即非客观不能丶而属于“客观有履约能力而主观故意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恶意违约行为。
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根据胜诉的一方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己知被执行人可能己经将被执行标的物转移丶隐匿,导致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
请问:这种极其缺乏“诚实信用”的妨碍民事判决执行的“老赖”行为,法院凭什么又不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从理论上讲,应该将有钱不还与无力偿还区分开来。在经济活动中,无力偿还与有意不还,对出资方带来的损失是同等的。加之,有钱不还与无力偿还,真假难辨。因此,现阶段只要出资方提起上诉,被告不管什么因素不按期归还,基本上都列入“黑名单"成为“老赖"。题主所说的暂时无力偿还,有还款意愿的这种情况,可以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到银行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延期合同,争取银行不起诉。贷款逾期,银行称之为“不良资产",逾期贷款越多,信贷部门“政绩"就越低,这是银行内部不愿看到的。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都能接受延期申请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制高消费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是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虽然经过执行程序的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判决文书的法律义务客观上仍然没有履行,原则上是仍然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从该规定来看,法院也是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不存在冲突,即便法院终结程序,相应的执行措施仍然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当然,从本质上讲,不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惩罚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履行不能,也未必不能区别对待,毕竟司法解释也规定限制高消费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我是律师,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民事案件关键是要钱,因此,判决后申请执行是这类案子的常规操作,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对于判决后申请执行的案子,其最终处理方式按以下情形处理。:
可以说,这是案件执行过程中比较理想的状态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上有钱的话,法院直接按照程序向银行划转就可以了,如果其名下有财产的话,直接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申请人。
根据目前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因此,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法院会出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申请人如果是公司,其股东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时可以打破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将股东列为被告或者追加被申请人。当然,这必须要有相关证据线索,比如有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未经清算就注销的,或者吊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算等情形。
总之,案件执行后,如果被裁定终结的,后期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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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全家共有财产。除非欠债人有两套以上房产,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成割开来,可执行属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仅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执行的。眼下所谈,房产在子女名下。如果该房子是子女和"老赖"父亲的唯一住处,虽未成年,也可视为房子属全家共有财产。法院是不可执行的。否则,可被认为剥夺了子女的住房权。
另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父子之间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原来父债子还己不存在了。根据现在提主所谈情况,看来想让法院执行户口在子女名下的这套房产,是不可能的了。
老赖名下如果真无财产,老赖名子也将被取消。
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最怕的就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执行不能,这种案件连执行法官也是头痛的,那种真正有执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是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自己名下分文没有,却天天进行着高消费,这种人才是真正的有钱不还的老赖,你作为原告方对你的债务人为什么不给他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呢?他既然已经没有任何财产线索让你得到了、你还把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这样对你来说有意义吗?你把他控制的死死的,你的钱还怎么回款呢?你还在头条上问没有有好的办法追回欠款?请问他都这样了你怎么追?对那些因为创业失败的人来说所有的债权人都应该给他们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他们失去了机会对你们这些债权人来说损失可以拿回来吗?不能的,希望所有的债权人为了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还是主动去申请执行法院对那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网开一面撤销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吧,与其这样的限制还不如给他们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让他们出去拼搏赚钱还账,不然所有的债权人就别想在拿回自己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