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签合同有效吗_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签合同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5:35:52 人阅读
导读: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长兼股东,因其身份等权利外观,让交易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其通过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公司仍应承担责任。一、尽管公司董事长...

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长兼股东,因其身份等权利外观,让交易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其通过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一、尽管公司董事长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在未经股东会决议下,私刻公章签订担保合同。但因其具有公司董事长和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足以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因而构成表见代理。

二、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虽然董事长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三、董事长作为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民事协议时持有本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其私刻,但结合在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对方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该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为防止股东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向未依公司章程,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私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

2、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结构要求的同时,也应考虑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决策的“集中统一领导”,尽量不要分置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防止出现“真假孙悟空”的情况,增加公司被他人表见代理的风险。




股份制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仅有董事长一个人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要看是对内还是对外。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为了更好的分析问题,先明确以下几个法律概念

(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制企业在我国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大会及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通过下列程序作出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根据《公司法》第99条、第37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四)董事会及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董事会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根据《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董事长及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担任。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六)表见代表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在合同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表。

二、董事长签字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董事长签字对内的法律效力

1、根据《公司法》第99条、第37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据此,对于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仅有董事长一个人签字,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2、根据《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据此,对于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仅有董事长一个人签字,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二)董事长签字对外的法律效力

1、董事长签字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虽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董事长一个人签字仍然有效。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外,即使是在董事长超越权限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2、董事长签字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董事长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董事长代表权进行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董事长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虽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一个人签字仍然有效。即使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董事长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公司高管,从表面看似乎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实际控制人却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在实务中,因实际控制人对外签订合同,应该是表见代理,如追认,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从法律意义上说,公章就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若对方不知情,股东私自盖了公章,应当由公司先承担债务责任,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找那个擅自行为的股东追偿;从公司内部管理的意义上说,公司不承担责任,应当找该股东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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