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双方证据交换后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可以补交证据。
关于:劳动仲裁举证期限,仲裁开庭后被申请人再提交证据。 回答你的提问;
一、用人单位出示一份由用人单位自己整理的客户对于我的投诉,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 此证明目的在于证明你违反劳动规范,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向仲裁员提出庭审后自己再去要求客户做一份对我的投诉证明文件。仲裁员居然许可3个工作日内提交,然后再叫我去质证。请问这合理吗? 这样决定是错误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可以质证证据真实性,可申请证人到庭,并非你要去取证,你去取证等于举证责任到置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机构违反证据规则,应给予纠正,你应当提出主张。 仅供参考。
举证期限为10天,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逾期不举证则视为放弃举证不过有些仲裁庭也允许你庭前提交证据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提前向仲裁庭申请不能当庭申请证人出庭其他证据经仲裁员同意还是可以出示的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与企业入股吗_国家工作人员能参与经商办企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