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标准_医疗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6:55:23 人阅读
导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一级甲等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等级是单就后果严重程度而言的,但是医方的责任也分大小,次要责任就是医方要在当中承担百分之30至40的责任,其他责任要患方自己承担,不是说患方存在过错,而是说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因素占大头。

最后赔偿到的钱就是,计算出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等的全部费用,乘以医方的责任比例。

1、区分申请的是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即是医疗过错和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做出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为医疗事故为几级事故的鉴定。后者鉴定标准高于前者的司法鉴定。

2、若是做的司法过错鉴定,患方若想得到赔偿,需要满足俩个条件:第一,医院有过错。第二,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3、在鉴定的专家会诊阶段,需要患方对医院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做基本的陈述和合理的怀疑,然后由专家根据双方的表达、病历记载及身体状态的呈现等综合判断。由于只有你的大致陈述,你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分析医院的过错:第一次手术的指针;第一次手术的操作方式;术前术后的预防、治疗措施是否恰当;医患沟通方面等。如果请有律师,请与律师多多沟通,以免沟通不畅导致怀疑点的遗漏。

国家明确了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其次是刑事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再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是非法行医的主体。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过失人身伤害。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是由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基于保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出具有技术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认真执行的各种标准、规程和规范,又包括医疗机构指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护理、检验、诊断以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及步骤。



(三)主观上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不是故意伤害患者,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并不是追求或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所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卫生部制定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五)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条件,并且要求两者之间应当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这种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