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工主体资格_用工主体资格由哪个部门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6:05:39 人阅读
导读:答: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

答: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

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一、劳动法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的用人单位必然是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某些用工中也可以作用人单位。从上述规定来看,直接排除了个人、或未登记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可能。二、员工在就业时应注意用人单位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是所有名称叫厂、公司的就办理过营业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不可能构成用工主体,那么劳动法所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工伤待遇、年休假、病假工资等待遇都没有。

 

1、工商局,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有权用工;  

2、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用工资格;  

3、其他,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都有用工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业主方把工程违法承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负连带清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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