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优于民事法律规定_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0:37:33 人阅读
导读: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

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

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中止”“终结”都是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情形,不能乱用,特别是在你问的关于诉讼程序中,只有“中止”和“终结”两种法定情形,没有“终止”的说法。在回答中,我理解你说的“终止”指的是终结或中止两种法定情形。

你的问题涉及到“民刑并存”的情况下,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关于规范这个问题的主要有四份文件,有两份已经失效,还有两份就是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五、六、七、八条。

一、先说能否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和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结果,那么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2.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法院会驳回起诉,这时候就是终结了民事审判程序。

3.如果刑事案件虽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只是暂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到刑事案件出结果了,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然后处裁判。

二、再说能否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是:不能。

如果到了民事执行阶段,说明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属于民事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刑事虽然立案,但仍然是一个待定的事实,不能用一个待定的刑事事实去否定一个既定的民事事实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想立即终结民事执行,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进行。

如果刑事案件最后判决出来,能够证明民事判决确实错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也不能直接终结或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先拿着刑事判决去申请民事再审或者提执行异议,等民事再审立案或者执行异议成功之后,才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谢谢邀请,此问有关法律知识,正好借此机会和大家一道学习和了解,加强与增进意识,很有益处。

就如何区分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如下介绍: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五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力、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单独适用,也可与主刑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实用。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条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触犯了民法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重作、更换物品等;触犯了刑法就是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 通过犯罪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协调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依据的法律不同,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处理刑事纠纷依据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在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现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

  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坚持“先刑后民”是严肃执法的需要,既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要求和做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违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可分别进行民事、行政、刑事处罚。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因此,它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最终极的选择。在实施刑事处罚过程中,不论从其使用的手段、方法,还是产生的后果看,与此同民事、行政等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织的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对经济损失的追偿和民事责任的评判。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在责任的划分和对损失的追偿问题上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非法所得的没收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管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在民事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如票据法中就有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不需要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这样更利于挽回损失,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法律的尊严。

  如果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移送侦查机关,将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可能放纵犯罪;二是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将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非法所得的没收以及对被告人处以财产刑难以执行;三是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民事责任将会有重大变更,无法执行;四是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早在198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就下发了法(研)发(1985)17号《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查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同年12月9日最高法院下发了法(研)发(1985)27号《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犯罪分子。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法(研)发(1987)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该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

  从上述几个通知精神中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的意见是明确一致的。一旦移送,经济纠纷部分的审理工作就必然要中止。因此,刑事优先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全案移送,什么情况下对涉及的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可分开审理,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加之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真正能及时移送的不多。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8年4月29 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条、第10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两条规定表明,只有在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时才分开审理。

  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移送侦查、起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的规定,同样确定了“刑事优先”的原则。

  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刑事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是树立大局观念,公、检、法三机关应统一认识,统一协调,不要各自为政,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任务,要克服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格依法办事。

  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来处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刑民交织的案件。

  (一)关于立案问题。对于当事人以民事(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审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受理了,而公安、检察机关也作了经济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主动与公安、检察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法委协调,以保障执法的统一和严肃。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立案受理。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两院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称送的通知,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关于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民事案件,发现有刑事犯罪事实的处理问题。

  在这个阶段由于涉及到两个审级、两种情况(两个审级是一审和二审,两种情况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和部分涉及犯罪),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在一审阶段不需要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只要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即可;有的认为在二审阶段为避免当事人讼累,不应中止审理,可终审裁决后,再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笔者认为,不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也不论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还是部分事实涉及犯罪,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都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侦查,如果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在刑事判决确定之后再恢复审理。

  人民法院不能在侦查阶段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因为刑事判决的结果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可继续按民事案件审理。

  (三)关于人民法院已按民事案件审结,但有关部门又认为是刑事案件,并且有立案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正开始立案侦查的问题。

  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变。如果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与事判决确定的损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决不变,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进行表述。

  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变化,而导致原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方面错误的,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裁判,依法再审。在刑事判决未确定前一般不要撤销已作出的民事判决,因为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造成工作被动,即使作出有罪判决,由于先撤销民事裁判,势必造成民事责任空档,以及两种不同诉讼程序与审级不同的冲突等问题。

  (四)关于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处理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对于人民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不管是全案移送还是部分移送,在刑事判决未确定之前对预收的诉讼费不应全部退还,只有不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可全部退还,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根据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来确定。对于仍需继续审理的民事部分,则可根据审结后的情况,按核定的数额计算诉讼费。

区别很大,从不同角度看,就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比如:

1.从性质上看,刑事案件一般是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民事案件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解决纠纷。

2.从程序上看,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等;民事案件则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提起诉讼(包括仲裁等),法院审理,划清责任等。

3.从结果上看,刑事案件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当然经侦查或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除外);民事案件的结果则是,法院仲裁委等以判决裁决等形式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定纷止争。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参与程度也各不相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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