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
在职场,一般来说,公司不会轻易延长一个人的试用期,一旦有公司要求延长个人试用期的事情发生,不外乎就是两种情况:
公司为什么要延长个人的试用期呢?
作为一家正规的公司,它肯定希望招聘的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并且在岗位上稳定的发挥自己的能力。
所以,一般员工试用期结束,都会主动的给员工进行转正,甚至很多公司会给一些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提前转正。
一旦这类公司要求个人的试用期延长,则表示了公司对个人的表现不满意,没有达到公司的期望,但是,公司一下子也没有更好的人选可以代替,重新去挑选一个也需要时间。
在这个时候,公司就有可能考虑让个人延长试用期,以便公司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可以想象,这种情形下,个人已经被公司贴上了不太合适、不优秀的标签。等待个人的,不是被公司劝退,就是被公司边缘化,想获得重用的可能性太小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两个人相处、见面,双方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今后能否很好的交往,可以说第一印象占了非常非常大的比重。
同样的道理,一个新员工,给予了公司领导的第一印象也是非常重要,在领导的印象里面,是否够优秀,就看试用期的表现了。
一旦试用期在领导的眼里表现不好,后期想再次改变在领导眼里的印象,想撕掉这个标签,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选择最好的就是“骑驴找马”,找到合适的下家,尽早离开,再呆下去也没什么好结果。
现在有很多一些皮包公司、吸血鬼老板,专门想一些歪门邪道来降低工资成本,尽最大能力来剥削员工的价值。
其中一个办法就是不停的招聘实习生和新员工,因为这些人的工资要求低,而且可以偷偷摸摸的不给员工买社保。
实习生,一般都是拿正式员工的40%——50%左右的工资,甚至更低,还不需要购买社保。所以,就可以发现很多一些销售公司、维修公司等经常去大量招聘实习生,然后安排工作半年左右,一旦毕业了,就选择全部不要,继续招聘新的。
试用期员工,一般只拿转正工资的80%,有些渣公司给得更少,所以,也存在公司故意延长新员工试用期,从而降低应付工资的做法。
一旦是这种情形,先不说个人能够获得转正的机会有多少,就算个人能够转正,但是,呆在这样的公司,你觉得有安全感吗,心里舒服吗?
所以,一般公司是很少延长新员工试用期的,一旦被公司要求个人延长了试用期,最好的做法就是尽早打算,尽快寻找合适的下家,“骑驴找马”是个不错的选择。
初入职场,难免会遇到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对于试用期,单位总想地久天长地无限期的使用下去,而对于员工则恰恰相反,总希望早日结束试用期,马上转正成为正式工,拿到相应的报酬。那么,如果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延长呢?如果延长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试用期是对劳资双方的双向选择。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 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保护双方的权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期间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公司招录标准,以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迅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劳动报酬等条件,以此来判断从事的工作是否能满足自身对工作的期望,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其次,试用期的长短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次,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延长试用期的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用人单位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就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当然,对于员工来说就很可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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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理,直接就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试用期的主要规定如下:
1、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初次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9、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
10、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试用期非强制要求,可以不约定。但如约定试用期,期限不得起过前述规定。
以上十一条,为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要求,任何与之相违背的,都属于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里以一个发生在北京的案例来说明。
张某应聘至某互联网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约定的劳动合同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由于张某在试用期内的绩效表现不尽如人意,但因张某工作比较勤恳,也比较认真,于是,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后,人力资源部与张某约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如果符合公司规定则留用,否则张某自动辞职走人。双方签定了书面协议。
二个月后,因张某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要求张某主动辞职离开,没想到张某以公司延长试用期并约定两次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获得了仲裁部门的支持。
这个案例中的情况与您提及的情况非常类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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