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_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2:24:55 人阅读
导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自身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自身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良好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综合性的调整方式,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例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根据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他削弱和窒息 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当然,腐蚀,拉拢部分国家干部,也是党国的损失.

恶性竞争是指:区别于通过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改善售后服务等为手段的正常竞争,而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抢占市场为目的,以非商业的不正常手段抢占市场份额,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竞相探价,互相残杀,不规范,无秩序的市场竞争。

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当竞争成为一种生存的常态之后,每一家企业都必须尽力追逐或者超越对手才能继续在市场上立足。由此产生的恶性竞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很严重的。企业之间只要存在过度的恶性竞争,就无法避免产品在商业化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昧着良心欺骗买家,用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企业间的相互攻击也就在所难免。

恶性竞争对社会和经理的危害:

一是恶性竞争会扰乱市场的正常价格机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应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价格对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着信息引导和利益驱动的作用。恶性价格竞争使产品价格偏离正常轨道,发出错误的价格信息,扰乱市场的价格秩序,也使价格失去了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功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是阻碍了行业发展与技术的进步。少数企业低价倾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为目的,经营者在低价倾销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产品的价格优势,但是由于是亏本销售,获利能力下降,企业就会减少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使产品的发展缺乏后劲。而一旦市场垄断地位形成后,企业更会趋于保守,缺乏发展的动力。对于进行低价销售的中小企业,由于产品获利空间很小或没有获利空间,就更没有能力进行产品的研制和更新换代。并且当某类产品形成不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位后,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为了不被市场淘汰出局,也只能被动地相应降价以求生存,形成降价恶性循环,从而阻碍了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

三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低价竞争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活跃市场。但是一些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不惜以暂时亏本为代价,其目的是要破坏其竞争对手的商品行销能力,挫败竞争对手以便独霸市场,一旦实行低价倾销的经营者挤垮了竞争对手,在市场上占据了优势地位,消费者就再也不能享受低价购买的优惠,不得不接受高于正常价格的垄断价格。而若干中小企业的低价倾销,往往是通过降低产品的性能、质量甚至牺牲产品使用的安全性来降低成本,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

每个企业的成长都离不开竞争,现代企业间的竞争更是趋于激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越发的微妙和复杂。但企业不要为了竞争而竞争,这样会导致恶性的竞争,而有效的竞争应是基于社会进步、产业稳定、企业长期发展基础之上的。企业应积极地研究竞争的规律,巧妙地运用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从而达到有效的竞争目的。




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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