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讨债致债务人死亡_债务人死了债权人向谁讨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1:36:54 人阅读
导读:债务人死亡,则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那么继承该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的继承人,就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比如甲作为死亡的债务人A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债务人死亡,则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那么继承该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的继承人,就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比如甲作为死亡的债务人A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在A死后继承了A的10万元遗产,由于A生前欠B20万债务,但是债权人B只能要求甲在其继承的10万元内偿还债务。

这个要分情况看:

第一,如果债权人讨债与债务人死亡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债权人讨债与债务人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债权人要对债务人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面第一点容易理解,第二点一般不容易理解。对于第二点可以举个例子,你在讨债过程中,为了让债务人还钱,直接将债务人非法拘禁起来,债务人不还钱就不让他离开。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想不开自杀了。那么,你作为债权人,对于这种情况,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非法拘禁罪这一刑事责任。

所以,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债权人讨债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万不要将自己有理变成无理,更不要将自己合法维权变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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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多人讨债·欠款人被吓跳楼

王某、刘某等人在消费休闲后回家,途经某小区时,焦某想起之前住在该小区的鲁某还欠自己两万多元运输款,便想找周某要钱。

当晚10时,王某、刘某带着数人来到周某家楼下,周某听到楼下有动静便站在二楼窗前查看。而王某一到楼下便大喊,“周某在不在?快下来,我们找你有事!”

周某谎称自己不在,但被王某识破,随后又从王某的话语中得知王某是来讨债的。见对方来势汹汹,周某赶紧关闭房门,并打电话报警。

王某在楼下等待5分钟后,见周某仍未下楼,便上二楼敲门。周某则躲在屋内不敢吭声。见敲门无人应答,王某便开始撞门,周某则死死顶在门后。其间,周某从门缝中看到对方拿着一把刀子和一根钢棍。

担心自己生命会受到伤害,周某情急之下从二楼侧窗跳下逃跑。但其行踪随即被王某发现,王某一行人立即下楼追赶周某。而周某因跳楼时脚踝受伤,奔跑缓慢被王某等人追上殴打。

打人过程中,周某家人赶到现场,警方也随即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非法侵入住宅罪·两人被追刑责

到派出所后,周某因脚疼加剧,被警方通知120将其送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周某双侧距骨骨折、左侧根骨骨折、双侧胫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周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在公安机关,王某等人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方认为,焦某、蒲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安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刘某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王某辩称,自己赚的都是辛苦钱,周某的这个欠款已经去要过很多次,每次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此次只是想与对方达成还款协议,并不想伤害对方,后来又与周某达成谅解协议,希望法院可从轻判决。

最后,鉴于被告认罪态度尚好,并已经与原告达成谅解协议,分别判决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就你的问题而言,能被逼对方跳楼,肯定是你讨债过程“动静太大了”。责任肯定是在你了,至于债务,就看最后怎么协商了。

没人邀请我也要来。这里面是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基层法院三大类案件之一;

二就是债权人通过威胁的手段催债,这个可能涉及到犯罪。比如说债务人有情妇、收受贿赂等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侮辱诽谤罪,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当然现在借钱不还并不是没有办法的。作为律师还是建议债权人准备证据到法院起诉,立案以后有的债务人内心恐慌就把钱还了。另外如果证据充分的话基本上不会输掉官司,即使判决下来债务人还是不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房产车产和划扣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有的债务人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官将债务人上报失信黑名单,这样对他的影响就大了,,,而且是一辈子的。如果不是故意赖着不还,而是企业破产或者丢了工作,实在还不起了,那债权人也只能自认倒霉或者和其家人协商还款。

虽然在判决书当中,只是针对该案的判决和定性,没有对欠债问题过多阐述,但从要债的套路来看,很明显这就是一起具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这样的催债方式,和一些绝对的暴力催债手法比起来,还算是比较克制的了,仅仅只是喷几句话而已,并没有做出其它的过激行为。这种方式也是很多债主经常遭遇的“待遇”,算是很“和谐”的提醒了。

我认为死者的自杀,喷漆催债只是一个引子而已,债主在之前肯定多次和他们沟通讨要过,也不止一次上门催债,而且态度也绝不可能客客气气,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死者家里的正常生活,加之还款数额巨大,思想压力和恐惧心理交加,于是死者就一时想不开寻了短见。不出事就不算个事儿,但闹出了人命,那就必须有人站出来负责。

如果放贷的人是合法的利息范围,没有超过24%,那么是法律认可的借贷比例,如果借贷双方都认可,而且也有书面协议的话,那么还贷是必须的。哪怕是你妻子自杀,这个帐还是个帐,对方仍然可以继续要。

从这件事情来看,如果排除非法借贷的因素,我认为没有谁对谁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好可怜的,你有困难,对方同样也有困难。契约社会,大家都要按规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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