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逃逸要坐牢吗_正常开车撞死人需要坐牢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40:13 人阅读
导读:不需要坐牢所说正常开车,是指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没有违章的开车行为。发生事故,没有逃逸。有以下3种行为,司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1,故意钻进车里,希望将其...

不需要坐牢

所说正常开车,是指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没有违章的开车行为。发生事故,没有逃逸。

有以下3种行为,司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1,故意钻进车里,希望将其碾压致死的自杀行为。

2,他车酒驾毒驾及严重违章挤碰撞,导致我车将人撞死。

3,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来不及紧急煞车,将其撞死。或虽紧急煞车,但车速的惯性,将其碾压而死。

凡是发生交通死人事故,都由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制定事故认定书,前2种情况他人负全责,你一点责任没有。第3种情况,行人负全责,你尽管没有责任。根据交法的有关规定,要负10%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赔付。

什么情况开车撞人要坐牢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才能坐牢。没有违反交法,是别人的原因发生的重大事故,本人是不会坐牢的。

坐牢的3种情况: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司机既没违章,发生事故又没有以上3种情况,他不负刑事责任,不会坐牢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这种情况严重了,醉驾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又逃逸的,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务中,二罪法律责任竟合,重罪吸收轻罪。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究竟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还要结合其它情节予以考虑。

无论定哪个罪,都是比较重的罪,而且还要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尤其是逃逸行为最不可取,不仅加重了你的罪过,而且道德上不可原谅。实务中,逃逸行为很难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使你失去了从轻、减轻的可能。

至于说死刑不大可能,你说的这个案件多数倾向于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和逃逸是两个加重情节,但也在法定刑内加重。无钱赔偿不会加重判刑。大胆替你预测个刑期,不会超过十年。

5.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你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第一赔偿,是问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坐牢,是问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提供的前提是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首先,如果对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依据就是网友说的《交通安全法》的七十六条。所以,这时候虽然没有违法,没有过错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一般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且不超过百分之十。

有一种情况是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害人故意的,就是自杀的或者碰瓷的这种。

第二再谈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客观上要求特定的行为,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的还有两种是特殊车辆这里就不提了。很显然,你说的情况不会构成此罪。

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为你说的情况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所以也不构成此罪。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要赔钱,不用坐牢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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