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是出院后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但治疗终结后最长不能超过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由律师事务所或交警队委托具备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一、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准备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2个月,可以委托律师准备进行伤残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首先来说,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相撞致人死亡,直接就定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全责,在交通事故定责案例中微乎其微。
交警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复杂的事,特别是有死亡发生的。交通法的本身也强调照顾弱者。所以在因行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且行人需负全责的情况下,实践中都会看机动车是否还有其他过错。比如,是否减速瞭望?是否超速?车辆性能是否有问题?有死亡案件车辆检测性能是必须的。
所以,只从违章角度认为行人全责的,最后认定不一定全责,有可能定主责。
即使找不出机动车一点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至少10%的赔偿责任。
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肯定适用该条款,法院在审理查清事实时也会注意到,最后肯定会判决机动车承担至少10%的责任(一般就是10%)。并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在交强险范围内是100%赔偿。所以从法律角度照顾了弱者。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待出院后可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材料。 申请司法鉴定提交材料: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检查片子及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可在出院后待病情稳定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限等),也可起诉至法院时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为了计算赔偿金等,一般受害者会自行进行伤残评定,如对方不认可,法院再委托鉴定。构成伤残等级鉴定费均由对方承担(起诉状诉求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一般一个月后能拿到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5.1)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定时机指治疗终结后,就是损伤后病理变化在经过医学临床治疗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时期,一般是在三到六个月后在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稳妥的做法是起诉法院后由双方申请委托由法院鉴定。
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没身份证可持户口本),委托鉴定书(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结论,X光片、CT片及报告单。
某人驾车致对方死亡,对方全责,此人最后拒绝任何赔偿,法律层面如何判决?
首先说明一下,司法实践中,除了碰瓷和自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人全责的情况非常少见。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对方全责的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赔偿的话,本方的交强险按照无责赔偿,最多12100元,其中死亡伤残分项11000元,医药费分项限额1000元,财产分项限额100元。
另外,法院有可能判本方承担对方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也就是说,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是:
最多12100元的交强险赔偿+(总损失-交强险赔偿限额)x(0-10%)。
如果死者是城镇户口,总的赔偿额在最多10万左右,如果是农村户口,大概最多4万左右。
至于这个赔偿合理不合理,争论很多。看起来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
机动车一方说:交警已经定责了,你方的全责,我们没有任何责任,你们违章给我们造成了一堆麻烦,还要赔偿,有什么天理?
死者一方说:法律有规定,除了有证据故意制造事故的,无责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的合理性,《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都有规定,具体条文不再赘述,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用最通俗的话说说无责少量赔偿的道理--假定世界上没有机动车,行人再怎么违章,不会伤残死亡,机动车的出现,加大了众人的危险性,所以这些场合会加大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个人看法,既然事故已经出了,机动车一方无责,的确挺倒霉,但是比起对方死亡,自己还算是幸运,多少拿点,送死者一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显得自己一方大度善良,无妨。
至于有人说,这样鼓励行人违章----死亡了获得最多四到十万,真的能鼓励违章?有谁愿意拿生命换取几万元?
最后回到本题主题。违章者死亡了,但是机动车一方拒绝赔偿,如何解决?
本案即使赔偿,数额的不大,因此解决的难度并不大。要么双方协商一下,要么通过诉讼解决,几万块钱,多数不难解决。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如伤者向法院起诉,一般会将你与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即你和保险公司是共同被告!但你们是两个不同主体,当然各有主张和要求,如:保险公司往往主张不承担间接损失,要求法院判你承担!因此,诉讼中不要完全跟着保险公司陈述。
2、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往往会无理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给伤着10%左右的免赔率,但是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无理做法!
3、另外,伤者的一些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需要你承担,例如鉴定费、诉讼费等,这一部分往往数额不大!
4、至于是否找律师,看你自己经济情况,如果不差钱的话,有总比没有强!但是交通事故一般法律事实清楚,又有保险,如果经济不允许,不找也可,真想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起诉我,是保险公司帮我打官司还是我自己打?
第一个问题:次要责任赔多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情况是赔偿对方损失的30%,但是如果主方是机动车,次责方是非机动车,则赔偿比例是40%。
第二个问题:赔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先由交强险按有责/无责在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再按前述比例赔偿。也就是说,前边说的次责方赔偿对方30/40%,是先由交强险赔偿后剩余部分的比例,而不是说全部比例。
第三个问题:非医保用药的问题
在赔偿的时候,往往牵扯到非医保用药的赔偿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吱声,保险公司往往是以各种理由不赔偿非医保用药。而如果当事人懂得有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的话,事情往往会有许多变化:
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医药费,无论是否非医保用药,都应当赔偿。所以一般是建议交强险有限赔偿非医保用药。
至于三者险是否赔偿非医保用药,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合同当中有约定非医保用药不赔,并且保险公司充分告知了当事人(例如,要求当事人抄写一般这个约定,或者用大号黑体字提醒当事人,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一般认为有效;反之,即便是合同有约定,当事人也签字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四个问题:是保险公司替当事人打官司还是当事人自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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