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如何质证_打官司就是讲证据,如何质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00:15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

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审判程序一章中在原来一审普通程序丶一审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小案件增多的办案现实新增加第四节二百二十二条至二百二十六的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1,该速裁程序规定一一一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同时该速裁程序还规定一一一可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起诉书丶传票送达限制;3,该程序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二,那么,‘’速裁程序‘’规定一审庭审时,A,‘’不进行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适用该程序不会象普通程序那样被告人陈述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意味着有关证人无需到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意味着也不再需要检察官当庭一一展示在卷的全部证据;

更意味着也不会再让被告人对在卷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而不再让被告人再发表‘’质证‘’意见一一也意味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时己经将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构罪证据丶事实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定罪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己经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

B,这种‘’不进行法庭调查‘’,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丶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意见,而这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多方)意见‘’,实质上就是‘’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我们看待今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也需要观念上的与时俱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立案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邀请!

这是我国目前审理刑事案件的常规操作决定的,既:司法机关不轻易作出“无罪论”,也就是说,即便你案件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以有罪判了再说。


因为很多时候,你是否犯了罪,你自己清楚,司法机关也很清楚,但是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而已。但事实上,你确实是犯罪了,检察院也把你逮捕了,如果以证据不足把你定无罪放了,那公安和检察院都会承担责任。

因此,常规做法就是先判了再说,你不服,肯定会上诉,那就二审再找证据,再说。


你的律师肯定是知道里面的一些规矩的,因此,让你认罪,免得来回折腾,自己受苦。

刑事案件,有时候需要嫌疑人这边和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有一些默契,很多时候,死不认罪是最脑残的做法。

因为几乎所有的案子,公安是不会抓错人的,只是有没有证据的问题。司法机关证据不足,你需要借势往下爬,你给我面子,我就给你面子,否则,你不给我面子,那我先往重了的判,有本事你二审再去翻。


我经常看到很多本身就不重的案子,嫌疑人就是死不认罪,开庭的时候也不服软,最后很多都是在量刑区间内往重的判。

而二审的时候,二审法官觉得虽然判的有点重,但是也在正常量刑区间内,也就维持原判了。

本来认罪可以判1年6的刑,现在被判了2年11个月,多坐一年多,怪谁?


刑事案件,认罪态度是至关重要的,而律师的职责就是给你争取最大的利益,有时候即便证据不足,自愿认罪也是在争取最大利益,少受苦。

即便你真无罪,那又怎么样,你已经在看守所呆这么久了,你现在首要想的不是喊冤的问题,而是尽快脱离苦海。

有时候,人要现实点。稍微有头脑的律师,很多时候,都不会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而且让嫌疑人在开庭的时候不认罪。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证据,然而好多时候,人们的警惕心都没那么强,因此少留一手提前收集证据对簿公堂。那么,没证据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其实不然。

  一、没有证据不影响法院立案

  首先要说明的是,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法院也是会立案的,没有证据不影响立案。

  立案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证据只是能决定你官司能否打赢,并且,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二、没有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这些诉讼可以不用举证

  这几个特殊官司,对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如子女抚养费的诉请等,若被告反驳,由被告举证。

  四、注意,复制件、亲属也可作证

  一般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

  但是,证据材料虽为复制件,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者与原件、原物核对过,或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便可作为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同时,当事人亲属也可以作为证人,即使,其提供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低于其他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时,都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质证,不经质证的,一般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1、所有定罪证据,都应当在庭审时予以质证,否则,都不能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2、刑事案件中没有所谓“新证据”的概念。所谓新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它是指庭审以后形成的证据,或者在庭审之前已经形成就是基于客观原因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的证据。刑事案件中不存在新证据的概念。所有的证据,无论一审时是否已经经过质证,在二审时,都会在二审的法庭上再次予以质证,除非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认为不需要再次质证。

3、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如果真的如题目中所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切证据一审都没有质证,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而不应当组织质证并予以判决。否则,就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既然法律判决已经生效了,判决里采信的证据,就已经在庭审进行了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采信的。

经庭审质证后的证据,还有两个环节,即采纳和采信。采信,是完全由法官来完成的,需要遵循相应的证据裁判规则。

1.要坚持证据裁判。即认定事实,要完全以证据为皈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相矛盾的,在矛盾不能排除的情况下,也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一般采证据印证规则。孤证不能定案,只有当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才能据此定案。不能印证,则不能采信。

3.合理适用司法推定。推定,即根据一项事实的成立,来推定另一项事实的存在。事实真相已无法重现,适用推定有助于还原相关事实,但一定要慎重。

4.要符合常情常理。司法活动是逆向认识世界的活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一定要审视结论是否符合常理常情。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钻死胡同、机械司法。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律师在审判环节提交证据‘’不被理睬‘’(即法庭不准予示证丶提交)的行为,系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并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

本人以下试从刑事诉讼法理和实务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丶审查起诉丶提起公诉后必须进入法庭审判环节。在上述各环节(除危害国家安全丶黑社会暴力恐怖丶贪污受贿案件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均‘’有权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证据,并‘’依法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为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全面综合分析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之一。

A,如果律师将所收集的当事人的有利证据提交给公安侦查机关被拒绝(不理睬),律师可以待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再行送交;

B,如果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收集有利益于当事人的证据丶检察官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当然就已经包括‘’接交律师移交收集的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为最终确定是作‘’不起诉‘’,还是决定提起公诉作重要参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当前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充分体现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主张自己的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意见的话,一审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当事人丶律师有权‘’出示‘’所收集有利当事人的上述证据,并经公诉人丶对方当事人丶诉讼代理质证。

请注意一一‘’谁也无权丶谁也不敢剥夺律师当庭出示证据的权利‘’。

如果在法庭上主持庭审的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律师依法可以当庭请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法庭立即纠正剥夺律师依法示证的非法审判行为;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法庭上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的依法‘’示证权‘’,当事人律师可以在一审判决后,以法庭违法剥夺律师示证权系严重程序违法的‘’非法审判‘’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百分之百地会依法裁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该刑事案件在一审法庭违法审判中非法剥夺了律师的‘’示证权‘’,并作出审刑事判决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而自动生效。当事人也仍然可以该生效刑事判决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来纠正错误。

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法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丶枉法裁判丶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因渎职罪线索的应移送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立案调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不能误解当庭的法官和陪审员不能或不宜当庭立即表示采信与否,只能在刑事判决书中对律师出示证据表述是否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千万不能误认为法官没有当庭表示就是‘’不理睬‘’。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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