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据行为契约说观点的是_卢梭的观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4:55:05 人阅读
导读: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有以下四个特征:1)要式性。2)无因性。3)文义性。4)独立性。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有以下四个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

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

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答:一、票据行为的代理的含义

票据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三、票据代理的形式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

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扩展资料:

票据行为的内容: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二、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四、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五、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六、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观点,所谓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也就是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根据票据行为或者法律观点而承担的票据义务;狭义的票据责任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票据责任具有双重性,而民事责任则不具有双重性。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这时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决定的。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使得产生于同一票据上的众多票据行为彼此独立,互不影响,互不依赖,即使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得票据行为一旦要式具备,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问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这也就是简答题的规模吧,论述题么,你自己看着扩充好的了。

卢梭的观点是:

1.主张感觉是认识的来源,坚持“自然神论”的观点;

2.强调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

3.在社会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

4.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

5.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

6.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我认同,因为没有经过法规等认可而确立并流传与人们的理念,指导着人们的言行和成为人们的座佑铭的道德观念,就是如此。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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