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从小不管我 赡养_父母从小没有抚养过我。现在生病了我有责任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7:26:53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生孩子,养孩子,这是每对父母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也符合中华民族抚养幼童,关爱幼童,赡养老人,帮扶老人的优良传统。不然就没有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伴...

谢谢邀请;生孩子,养孩子,这是每对父母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也符合中华民族抚养幼童,关爱幼童,赡养老人,帮扶老人的优良传统。不然就没有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伴我长大,我陪伴你终老这也说道了。

楼主说的是,父亲没有给孩子抚养费,父亲老了,孩子是否对父亲还有赡养的义务的这个问题,只能说明这个父亲是个不称职的人,我不喜欢用道德来绑架任何人,那就依法说事,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吧。

依据法律规定;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上相辅相成的关系,抚养关系不存在,就不构成赡养关系。这也是根据谁付出,谁受益的赡养原则,来确定抚养关系的。说白了,就是互惠互利的特殊关系。

如果自从你一生下来,你的父亲就没有对你进行过抚养,只要你母亲和他的婚姻关系存在,在法律上,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的收入,夫妻在经济上就是一个共同体,你母亲用双方的共同收入抚养了你。依法你和父亲就构成了抚养关系,父亲老了,你就必须得履行对他赡养义务。

如果在你很小的哺乳期,母亲就和父亲离了婚,从此父亲对你不管不顾,也不付给你抚养费,可以说他简直是遗弃了你这个子女,只要你有父亲没有抚养过你的确凿证据。依法就可以看成是,父亲主动放弃了你对他的赡养义务。等父亲老了,生活无着无落了,才想到了你,要求你赡养的话,你就可以拒绝对他的赡养。生而不养,就是连畜牲都不如的魔鬼,你和他没有感情,他就怪不得你狠心了。

如果是在你已经懂事,但还是个未成年孩子,父亲和母亲才离的婚。从此,父亲对你不管不顾,不付抚养费,由于父亲在前期和你构成了抚养关系,只是在后期由于特殊的原因,他中断了对你的抚养,依法你就解除不了和父亲构成的赡养关系。父亲老了,你对他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谢邀.

你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我的一个同学.

同学是一个女娃,读书很优秀,哥哥却是一个学渣.爸妈重男轻女,从小就待同学不好,家里所有的活都是同学包办了,每天吃不饱,穿旧衣,哥哥就是吃好的,穿新的.爸妈过年给的压岁钱哥哥是一百元,同学是10元.哥哥生病,立马去医院检查前检查后,同学生病在家里拖了四五天自己好.有一次咳到肺炎了,也不去看医生,同学就这样咳了三个月后慢慢好了.身子也因这次肺炎落下了毛病.

然后同学考上大学,是一所师范大学,哥哥考不上.爸妈只能供一个人读书,便花钱给哥哥买了个学位,同学辍学.同学心淡了,便离家工作,去了外省.

同学是一个十分有头脑的人,她去了外省后,工作卖力,然后店长介绍她嫁给一个脚不灵活的人,拿到了本地的户口,婆婆觉得同学是有祸心的,然后处处为难同学,觉得同学是看中他们家里的钱才愿意嫁给自己人的儿子.同学在结婚前就与老公签了一分婚前财产公证书.

同学待老公很好,待婆婆也好,而且她又很勤快工作.婚后两年生下一个儿子,深得婆婆喜欢.婆婆生病,同学待在床前照顾有加.婆婆将自己家的情况说给她听,其实他们并不穷,有着几处的商铺收租,她说自己老了,以后铺租就由同学去收.

同学受宠若惊,帮婆婆收了几个月的铺租后,等婆婆好了,就将大权重新交返给婆婆.

后来同学的爸妈好不容易在他们城里给儿子买了个房子,可是媳妇不愿意跟同学的爸妈一起住.此时,同学的爸妈是将老家的房子卖了凑的钱.如果不住儿子的房子,那他们就没地方去了.此时他们想到我同学.便不请自来,去到同学的城市,打电话给同学.说自己没地方住,想到同学家帮忙照顾外孙。

同学惋拒,想起以往的种种,她便将自家的婆婆搬出来,说自己家也不方便之类的,给了点钱爸妈,就让他们回去哥哥家了.

同学并不是心肠硬,而是过往,爸妈从来没将她作为一个女儿来看待,给予她的仅仅是一个生命.所以在这个点子上,同学的心里仍然有一条刺.她没有在爸妈的身上得到一分的爱,所以她直到现在也无法原谅爸妈对她造成的伤害.不愿意与爸妈住在一起.

此时,我们回到问题上.

从小不待爸妈喜欢欢,爸妈偏心哥哥,女儿长大后,对待爸妈肯定不会和睦的.那怕表面上的和睦那也是假面的.在女儿的心里永远都有一条拨不掉的刺。

首先,要原谅你的父母,他们没有抚养你,是他们的不对,但是他们毕竟是你的父母。

其次,要理解你的父母,他们没有抚养你肯定是有他们的苦衷,肯定有他们的难处,要不然绝对不会送给别人抚养。

再次,更要感恩你的父母,因为是他们给了你生命,这是你用什么都偿还不了的骨肉亲情。放下所有的成见,所有的不快,去照看你的亲生父母,去尽做为子女应尽的责任。也为你的子女将来侍奉双亲树立一个典范。

感谢悟空问答邀请,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我是懒猫。你做的很对,该管的。

从道德角度讲:百善孝为先。血浓于水,血脉相传的亲情我们没有理由不管。通过您的描述,您是一个非常孝顺的人。

从法律角度讲: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所以,您也不用纠结以后要不要继续养老。

但是,孝顺赡养老人也要讲究方式方法。

1.尽全力而为之。并不是说赡养老人,尤其是身体健全的父母,把自己搞得倾家荡产。老人做生意屡次失败,像个无底洞只会又填又多,证明真的不是这块料,要及时止损。

2.和谐家庭氛围。现在家里妻子一通埋怨,这样下去只会要您和妻子越走越远。在事情没有超出范围之前,要老人和妻儿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家庭和谐老人也就不会再想着生意了。

3.有效的沟通。不要以为一味的满足就是您给的最好的方式。还要学会沟通。

  • 要老人知道您的生活状态和您的难处。

如果有孩子的话,可以要老人分散注意力帮忙照顾孩子或者给老人买个宠物再或者报个老年班学习。

  • 说出老人现有的生意处理方式。

征求老人意见,止损转让或者出售。

  • 说出老人以后生活安排。

我想老人之所以折腾,有一方面担心老无所依。给老人一个明确的态度,对他来说就是个最好的心灵钥匙。

我们孝顺父母,父母同样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幸福。祝你幸福!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坦率地说: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根本就没有准备回答。因为是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完全错误的,有些几乎是信口开河,把自己的想象当政策,胡说八道一通,还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说得很对。这实在令人担心和惋惜。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上,父母亲自然是第一监护人,应该天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亲不在了,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还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类人发挥作用。其下还有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以及其亲属——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只有以上这些监护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轮到村委会、当地民政部门出面解决问题。极端而言,一个完全无人监护的孩子,民政部门就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个孩子最终在孤儿院长大,按道理说:孤儿院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或者完全没有监护能力;其他的监护人或者完全没有,或者不发挥任何作用。这样一个孩子长大以后,又突然冒出父母亲来,他们很自然己经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权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没有付出,那有回报,就这么简单。

有的人可能会杠我,你拿刚出台的法律,说几十年前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这话非常对,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断,也就是法律的内核,它是十分稳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讲道理的,延续公序良俗的,是有温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和子女之间天然地存在着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通俗他说:这些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体现着一个朴素的道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只不过是用法律用语表达出来了而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都能找到无数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亲生父母、孤儿这两个词在概念上互相冲突,现实生活中本不应该存在的。常言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谓的亲生父母身上。毫无疑问: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遗弃子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为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认真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罪遗弃罪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了。

正是为了弥补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亲己经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才有了扩大解释的监护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自小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只有两种可能:或父母亲己经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义务,遗弃婴儿,玩长期失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己经涉嫌犯罪了;其他监护人或者干脆没有,或者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既然在孤儿院长大,自然孩子的监护人是孤儿院(即机构监护,这是以没有父母、也没有亲属或亲属撒手不管为前提条件的。在此特殊情况下,即便是以后发现还有父母,却己经在法律意义上彻底丧失了监护人资格,当然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权。同时其父母亲的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人只有人形,却毫无人性,不配称之为人,根本就不是东西。同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销、被剥夺的。例如,父母严重虐待、性侵、遗弃子女的。对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中就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遗弃子女就是其中的一类。

从另一方面看,子女对父母也必须履行赡养、照料、护理的法定义务,但前提是家庭中父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常,且一直存在,一直继续延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啊?因不涉及题主的问题,不展开细说。

三、孤儿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

概括地说,认定孤儿的条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即有随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渐次出台的重大影响,还有实际执行上从严从宽的变化,也有不同地方强调不同重点的客观因素。一般来说:

1、所谓的孤儿,是专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说的弃婴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这四类基本的情形。这是最严格的定义,要求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亲生父母。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事实孤儿),是专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总之一句话:听起来似乎至少还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时没有可能管,有时没有能力管,可事实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孤儿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有些地方称之为事实孤儿。这是对孤儿认定条件有所放宽时的定义。

要着重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对孤儿的认定条件,总体来说是不断有所放宽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地照顾好这些可怜的孩子。同时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越到前期,对孤儿的认定要求越严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将不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孩子按孤儿对待,并免费安排到孤儿院扶养长大的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亲生父母要他赡养要负法律责任吗

综上所述,一个在孤儿院长大的成年人,对所谓的亲生父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原因也十分简单:从孩子被认定为孤儿的那一刻起,其父母亲就己经丧失了合法的监护人资格,等于解除了孤儿与父母亲之间的法律义务。何况,孩子需要父母亲抚养、教育、保护的时候,他们不管不顾,不计后果,一走了之。孩子长大成人了,他们又来找孩子,要求赡养。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议是:对这样的父母亲,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亲不服,去法院起诉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毕竟,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啊!

写到这儿,我在揣测:如果这样的父母亲多少还残存着那怕一点儿良心,是不是会羞愧交加,想办法自行了结了呢?

是的,不膽养老人是犯法的,膽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你的父母不膽养他们的父母不对,应该要好好尽孝道,要给他们上法制课,不然成了法盲。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