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名下同拥有的一处房产属夫妻共有,而且夫妻间财产共有,不属于按份共有,而属于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对财产的处分作出决定才是有效的,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对财产进行处理,需要共同处分。
所以,夫妻双方名下同拥有一处房产,夫妻任意一方都不拥有完全财产。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大家都知道,到已经离了婚的地步,往日的感情已经烟消云散,由爱生恨,恩断义绝,还不如快刀斩乱麻,斩断一切关系。要是在物质上再有牵扯的话,就会拉拉扯扯,纠缠不清,就不怕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又何必当初去离婚呢?
就如楼主所说,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法院是否支持分割的这个问题,法院当然是看双方提出的诉求来决定的,只要双方愿意分割房产,法院依法一定会支持。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期间内用双方或者是单方的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离婚时,你的这套房产双方都有50%的分割权利。
要是双方都不愿意分割共同的房产,法院也会支持在房产证上双方确权,各占房产的百分比来确认归属权的。
要是双方都愿意分割房产的话,无非就是两种办法;一是把房产确权给一方,房产的确权者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二,就是把该房产卖掉,双方瓜分现金,法院都会支持的。
您好!
基本的结论是: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二人均有产权,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分割的。
但是因为房产获取的时间、获取方式、登记方式上有区别,所以具体分割的份额多少也有差别。分两种情况回答一下:各自份额的判定,离婚之后的分割方式。
各自份额的判定
1. 从获取时间上,是婚内购房
(1)婚内夫妻二人用婚内财产购买
这种情况判断最简单。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除非特别约定(例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房子均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在没有标注份额的情况下,因此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二人各一半儿。
(2)婚内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个人财产包括了个人婚前财产、个人的父母赠与给单方的财产。在购买的时候如果直接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或者购买时登记单方名字随后又加了对方名字,无论哪种情况,在分割房产的时候,首先靠双方协议,一般来讲,未出资方占有的份额会少。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判决决定。
二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支付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个人支付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两种情况下,离婚之后,房子基本都会归出资方所有。但是,出资方要给予对方一定的费用补偿,包括对方份额折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具体没有固定的比例,主要看协商或者判决。
2.从获取时间上,是婚前所购
主要就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字;一种是婚前单方出资、登记双方名字,或者随后加上对方名字。
针对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房。这种情况下,在没有明确各自份额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针对婚前单方出资、登记双方名字,或者随后加上对方名字。这种情况下,视同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具体的份额在没有明确写入房产证的情况下,也是靠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判定时也是倾向于出资方。
因此,简单总结一下:
(1)夫妻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可以认定为一人一半儿。
(2)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主要依据各自出资份额界定。
(3)夫妻一方出资,房产证登记两个人的名字(不管购买初次登记,还是随后加名),具体份额看双方协商结果。
分割方式
这里主要从房子有无贷款作为说明的维度:
1.无贷款
如果是一人一半儿,谁都可以要。但是要房子的人,就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主要可参照当前房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不是一人一半儿(如上所述,例如后来加名的,房款由某人个人财产出的),一般归份额大的一方,但是要给予对方经济上的补偿(按照协商好的份额界定)。
2.有贷款
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房子是归贷款人所有。
因为房子处于抵押状态,能否变更产权人,不单取决于夫妻二人协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如果贷款银行同意,那么他们会对变更人进行还贷能力等的评估;如果不同意,贷款的偿还人不能变更,除非把贷款还清。
另外的提示
1.别拖延,否则对双方均有风险。
离婚其实不是每个人想看到的,毕竟当初结婚还是希望能好好一起过一辈子。但是,并非事事如愿。既然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上,不要留什么尾巴。还是那句话:什么事儿都做到前头,别拖延。否则,对于双方来讲,未来都可能存在风险。
2.分得房产有限制条件。
在分割房产时,能不能分得房产的所有权,受到当地限购政策影响。如果没有购房资格,是无法分得房产的,这一点要提示一下。
希望能够对题主问题有所帮助。
【案例】
小张与小曹在大学期间就开始交往,两人家庭情况一般。毕业后两人很快就结婚了,并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小张生活很勤俭,赚的钱基本都积攒下来了,而小曹因为是某时尚杂志的编辑,接触的都是时尚圈的人和全球的时尚名品,以及身边同事对穿着打扮又都十分在意,开始对物质方面也越来越重视,时常购买奢侈品。
某日小曹在同事小罗邀请下一起去星光天地一层购物,小罗家境殷实,进了商场就开始疯狂购物,小曹本想只是看看,但是直到遇见一款心念已久的限量款名包,虽然价格高达十几万元,但是在小罗的怂恿下得知此款包在国内仅此一个,果断的买了下来。小张知道后大发雷霆,拉着小曹去商场退货,但得知不能退货,最终小张和小曹因为这个包争吵的愈演愈烈,闹到了法庭诉讼离婚。双方对这款包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包归小曹所有,小曹补偿小张六万元,其余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解读】
本案中小张夫妻离婚,那么对于这款奢侈品包应如何分割呢? 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考虑这部分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来源,除非该专用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接受单方赠与或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归为一方所有的,否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贵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饰、手表、皮包等虽然由一方专用,但是其价值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因为归为一方专用而使其成为使用该贵重物品或奢侈品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公平。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是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贵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的,并非生活必须品,无须一定归属于一方。此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让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只是在离婚分割时该部分财产由专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这样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可以物尽其用。
其父有分割权
夫妻共购商品房,说明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期间,用二人共同的劳动所得,共同创造的收入,为改善居住条件,经过共同商定,买了这套商品房供二人居住。这套房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共有。
女方去世,《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由夫妻共有的这套商品房,却由女方病世,而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女方的法宅继承人有权提出对这套房子的分割。他提出分割的理由是源自对女儿遗产的继承权。
在一般人看来,夫妻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别人无权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一是一方死亡。二是离婚。这两种情况都表明共同共有的基础己经丧失,死亡继承需要分割,离婚需要分割。
女方死亡后,谁来继承,看她有谁是继承人,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如果母亲去世,只有父亲健在,没有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女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二位,一位是配偶也就是丈夫,另一位是娘家爹,父亲。
商品房的一半,也就是1/2为丈夫所有。另一半才是女方的遗产,在一般的情况,平均分配遗产,也就是丈夫和女方的父亲各继承遗产的1/2,丈夫占商品房的75%,女方父亲只占25%。丈夫和女方父亲协商,谁要产权给谁找差价。那就要对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如果价值100万,假设丈夫要这房子,付给女方父亲25万,假设女方父要这房子,就付给丈夫75万。写好分割房产的协议,在继承书上签名,这套房子就分割完毕。
如果这套房子女方父亲要,需要到不动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更名手续。
属于普通共同共有财产,有约定按约定份额分割,能证实出资额度的按出资比例分割,未约定或无法证实出资额则一人一半。
1.如果房产证上注明了各自份额,这叫按份共有,离婚时就依据这个份额进行分割;2.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各自份额,仅仅是两个人的名字,这叫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时出资方会分得较多的份额,另外一方分得较少的份额;3.无论房产证上怎么标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法律都给予尊重,按照你们商量好的结果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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