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_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8:44:41 人阅读
导读:1、侵权主体不同。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疏、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

1、侵权主体不同。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疏、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的范围不同。刑事赔偿范围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错误的刑事拘留、错捕、错判、刑讯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程序不同。刑事赔偿请求人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获得救济;而行政赔偿则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获得救济。

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部分严重违规的,属于犯罪的,同时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违反治安处罚法,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但构不成犯罪的,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同时也有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情形,也要负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本身也属于行政处罚。

以上情况都要注意,一事不二罚,一个法律事实不在不同行政法上承当两个以上罚金的处罚,其他处罚可以并行,构成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等等等。(这个概念我没本事既让你听懂又保证严谨,这个法学生本科生上课都可以上整整两堂课,研究生可以作论文,博士生可以作项目,老教授可以终身研究……)

以上都是你——自然人,和国家机器之间的事情。

民事责任是你和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公司、学校等法人)之间基于民事关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上面的统统可以并行,是两条线。


举例:

背景:你路边违停,堵住了正常停车位里的我。

情况A:我让你挪车,你装死,我报警,交警贴条,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

情况B:我让你挪车,你不干还打我,我报警,交警贴条,治安警抓人,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和打人的治安处罚。——知识点啊知识点,你违停和打人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属于一事不二罚范畴。

情况C:我让你挪车,你不干还打我,我受了伤,但伤的还不足以定你犯罪,我报警,交警贴条,治安警抓人,我上医院治病找你要医药费,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打人的治安处罚,以及打伤我需要赔偿的民事责任。

情况D:我让你挪车,你不干还打我,我受了伤,构成轻伤以上,我报警,交警贴条,治安警抓人,我上医院治病找你要医药费,你经立案强制逮捕起诉审理宣判被定罪,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打伤我需要赔偿的民事责任。——知识点啊知识点,因为你构成犯罪了,你打人这一个单一事实的治安处罚行政责任因为明显弱于犯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被刑事责任吸收了。


情况E:我让你挪车,你乖乖挪了,还真诚道歉,我很满意的放了你,但你还是被监控抓拍了,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


结论:不要违停,利国利民。

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虽然都是国家赔偿的程序,但两者的差别也是十分明显。(1)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还不能马上就诉请法院来解决,而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道程序是行政赔偿程序中所没有的。(2)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而只能申请法院就刑事赔偿问题通过特别程序而非一般的诉讼程序作出决定。为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就有关刑事赔偿问题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这个机构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是不存在的。(3)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此时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毫无例外地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 (1)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第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第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第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判决下来了吗?如果是要先于执行的,那要看你是否满足条件。如果是因为法官不作为,那估计是法官自身的原因(你应该明白我的意思)两种方法,一、找到他,明白他的意图。二、投诉他,直到最后提起行政诉讼。两条你自己好好考虑下,最好在当地找个律师帮你,每件案子的处理方式都会不同的。

刑事案件是针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自诉案件范围很小,仅限侵占罪、侮辱罪等个别犯罪和个别特殊情况下,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指的是诉致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合同之诉、侵权之诉、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等。俗称“民告民”。

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行为。

赔偿案件指相对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请求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具体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执行案件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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