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责令退赔怎么办_已经判刑3年责令退赔没钱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8:33:19 人阅读
导读:谢邀!退赔赃款一般是由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的,在我们这里法院刑事判决中如果有退赔的内容刑庭会直接把材料移送到执行庭去,但有的法院需要受害人自己申请。关于执行问题你...

谢邀!退赔赃款一般是由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的,在我们这里法院刑事判决中如果有退赔的内容刑庭会直接把材料移送到执行庭去,但有的法院需要受害人自己申请。关于执行问题你得自己先去刑庭问问看看案子有没有上诉,上诉了判决就还没有生效,如果没有上诉估计判决是生效了,如果判决生效了,你可以问问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这个案子的执行是刑庭直接移送还是由你申请转执行的,问好了案子转了之后去执行庭找承办案件的法官,向承办执行的法官提供材料和线索然后执行庭会按照程序开始执行的。祝好。

司法实践中这种问题非常普遍。要是以前,没有可执行物,没有其他财产,过一阵子就算了,但是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很重视,不会和前几年那样随意了。

具体地说,责令退赔但是没有退赔的,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被告人名下的财产会被查扣和处置,被告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押送监狱服刑后,对于不及时退赔的,减刑、假释会受到严格限制,初次减刑时间会推迟、两次碱性的间隔时间会拉长,每次减刑的幅度会压缩。因此对于需要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有财产性判项不履行,会得不偿失。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7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八类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八类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11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第27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38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第41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责令退赔事实上没有法律执行力,可能仅有减刑上的意义。但下列情形例外:

  • 交通肇事罪例外;
  • 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外。

事实上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可能责令退赔,责令退赔主要是非法占有类的案件中适用,而受害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真正例外可能只包括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除处罚的特定情形。

免除处罚适用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切轻,也意味意着,退赔的数额较少,司法实践人,被告人为了获得免除处罚,一般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决定,缴纳了退赔的钱。

为什么说责令退赔没有强制执行力?我们可以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能得出结论。罪犯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国家已经通过使其服刑的方式对罪犯进行了惩罚,也就是说,罪犯获得的非法财物由服刑惩罚,如果服刑后再退赔,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更不符合正义。如,一个五十岁的人因诈骗他人财物一百万,服刑十年后出狱,法院执行责令退赔的一百万,六十岁后出狱的人可能永远犯罪。

责令退赔没有强制执行力,我们还可以从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从民事执行的规定看,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与裁定,或者调解书,责令退赔尽管表现在刑事判决中,但责令退赔并不是民事判决。刑事部分的执行,由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带民事诉从性质上看,仍是民事诉讼,因此司法解释将附带民事诉讼纳入了可执行的范围,而没有将责令赔偿纳入可执行的范围。

司法实践可能有强制执行责令退赔的案例,笔者认为,该案例可能是执行法官不理解责令退赔的含义的错误执行。

  •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依我之见:‘’不可以‘’。

为什么诈骗罪案‘’责令退赔‘’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呢?

A,诈骗罪案,作为公诉类刑事案件,其涉嫌的民事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该类案件查办中可以由办案机关依法‘’查封丶扣押丶冻结‘’有关涉案财物并及时‘’退还受害人‘’。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此类案件是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既然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问: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诈骗罪案是依法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既然都不能民事诉讼,那这‘’责令退赔‘’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是怎么出炉的?

B,既然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又何来的‘’责令退赔‘’裁判呢?再依法理逻辑推理既然没有责令退赔的裁定,当事人拿什么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基于诈骗罪案的刑事判决,我国司法实践及判例中至今也从来没有一例在刑事判决的同时附带判决被告人‘’责令其退赔‘’的判例。

此问题的提出,可能是不懂我国刑事法律和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的普通老百姓为追回自己被诈骗的财物而希望法律为其主持公道,是能理解的。但是,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其途径只能通过办案机关‘’追赃‘’和‘’退赃‘’来挽回受害人因诈骗犯罪所遭受的财产的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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