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吗_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3:40:02 人阅读
导读: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第一顺位继承人还在,就不发...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第一顺位继承人还在,就不发生代为继承。

不一定,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要看其父亲或者母亲是第几顺序。《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是以他所代替的人的法定继承顺序参加继承的。 打个比方你就理解了: 父亲在爷爷之前去逝,爷爷去逝时孙子就以父亲的地位参加继承,和姑姑、叔叔一起平等分割遗产。

您好!

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界定是一样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然,以上关于继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遗嘱继承的话,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可以无视上面的法定继承顺序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提示:

如果儿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 丧偶
  • 代替亡夫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为岳父尽到赡养义务。



谢谢邀请;在继承法上,有第一继承顺溪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顶上,照此类推。

所谓的代位继承,就是指财产的继承者的子女先去世,由去世者的后人顺位到第一继承人序列进行继承财产。

先去世的子女的后人,是有权利继承去世父母遗产的。去世的子女只要有后人,就有继承后去世祖父母遗产的权力。

继承财产的权利,与赡养和抚养关系分不开,依法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去世,自然就终止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孙子却没有赡养祖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子女去世后,老人只要没有了其他的子女,没人赡养的话,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有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有赡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现在就来回答楼主的问题,如果你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早已去世,顺位继承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的遗产,只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还有其他的子女,你就可以顺位继承属于父亲,或者是母亲的那一份财产。如果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已经没有了子女,你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话,我相信你也不会厚着脸皮去要这个继承权。就算其他的继承人看得开,我估计你一辈子都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

是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综合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此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理应做为第一继承人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先上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确认40万元应先进行法定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

本案的具体情况,完全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此,应适用该条,即本来应由B继承40万元的遗产,由A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

这里我们要注意,由于目前处理的是A的遗产40万元,所以法条说的法定继承也是针对A,而不是让B的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这40万元。

同时,这里要特别提到,40万元不能由EF直接代位继承,因为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的章节中,因此,只有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该条,进行代位继承。

而本案中,因为40万元的遗产并非法定继承而来,而是通过遗嘱确定的遗产,因此,在遗嘱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一条,而应适用《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由A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这40万元进行法定继承。

三、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在对40万元进行法定继承时,A的法定继承人有子女C、D,同时,由于此时进行的是法定继承,所以,是可以适用《继承法》第十一条的代位继承的规定的,因此,B的子女E、F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继承B在这40万元中应得的份额,注意是EF共同继承B应得的部分,而不是40万元由CDEF平分。

因此,40万元应分为三部分,C、D以及EF各得三分之一。

我专门检索了一个案例,方便大家理解在这种情况下的遗产分配。

邱某甲与邱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

四、启示

这里有个很尴尬的问题,如果A不立遗嘱,所有遗产按法定继承,此时EF可以直接对100万元中B应得的部分进行代位继承,即分得33.33万元的遗产。不过,由于A立了遗嘱,虽然分给B更多了,有40万元,但由于B先去世,这40万元的遗产反而要按法定继承再分出一部分给CD,EF拿到的遗产反而少了,只有13.33万元。

所以,父母虽然爱我们可以多给遗产,但关键还是要自己争气啊,不然到头来都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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