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不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拐骗儿童罪量刑,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般的拐骗儿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拐骗后组织非法活动的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在古代,拐卖儿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中国古代非常注重人伦。而将孩子从父母怀中拐走,是导致人伦丧失的大罪,当然会给予重判。
早在汉代,拐卖儿童是极为严重的罪行,同聚众造反、抢劫杀人、挖人祖坟盗墓一样的罪行。
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会被分尸。也就是先斩首,然而将四肢砍成几段公开示众。
从汉代以后,中国古代王朝大体沿用这个法律,只是有时候轻一些。
唐代法律规定,拐卖儿童卖做奴婢(形同奴隶)的人贩子,判处绞刑,比分尸好一些。
宋代也是一样,人贩子一律绞刑。宋代还有特殊的地方,就是买家和中间人,一样也会被严惩,只是判的略轻一些。比如人贩子杀头,买家和中间人就要流放充军。
元代也差不多。蒙古人法律简单粗暴:人贩子不论拐卖儿童去干什么,一律是死罪。
明代就更吓人。法律规定,如果拐卖儿童将其弄伤弄残去乞讨,是极为严重的罪行。
人贩子要被凌迟处死,也就是杀千刀。
更利害的是,人贩子家里妻儿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
看看,不但要处理主犯,连家人也要连坐。
清代也是类似。大家都看过《红楼梦》吧。拐走甄英莲的人贩子,被贾雨村下令押赴刑场斩首示众。贾雨村虽无良,处决人贩子也算做了一件好事。
其实古代拐卖儿童的目的,和今天有很大区别。
今天的拐卖儿童,绝大部分是不能生育者购买孩子试图将来养老。
古代没有生育限制,而且家族关系亲密。不能生育者基本都在宗族内收养(过继)儿童,没有必要购买。
古代拐卖儿童多是卖做奴仆,就比如甄英莲被拐卖养大后卖给别人做丫鬟。
个人认为,人贩子如果采用拐骗甚至抢夺方式拐卖儿童,罪行比杀人罪要严重的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大。
这种人贩子,应该重判。
如果交给萨沙来判刑,我全部判他们用明代剥皮酷刑处决,人皮还要充上草在全国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