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_公司辞退孕妇的,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6:30:32 人阅读
导读:我是默简之,13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本题的焦点在于:1、怀孕是离职的前发生还是离职后发生?哪怕是离职的前就怀孕了,本人需要举证单位知晓你...

我是默简之,13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本题的焦点在于:

1、怀孕是离职的前发生还是离职后发生

哪怕是离职的前就怀孕了,本人需要举证单位知晓你怀孕并且恶意解聘,需要拿出证据。



2、如果你怀孕单子上显示检查日期是离职后,会举证困难

尽管怀孕是在在职期间,那么也很难举证单位提前就知道你怀孕和恶意解聘。

3、劳动法是规定不得无故辞退孕妇,但是前提是在职员工,你已经和单位协议离职。

所以事后发现怀孕,不存在赔偿一说,赔偿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综上:

1、如果你无法举证在职期间,单位已经知晓你怀孕并且恶意解聘

2、那么单位没有理由补偿你,因为你已经是离职员工,怀孕与否与单位无关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借鉴。

我是默简之,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经理人,专注职场干货分享和个人成长,如对你有帮助,欢迎转发关注点个赞吧!

公司辞退孕妇,无正当理由的,必须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孕妇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辞退孕妇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孕妇区别于普通员工不得依法解除合同的的情形:

1.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单位裁员的

用人单位以以上理由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金额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任何赔偿的情形:

1.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举例说明: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有一名孕妇,泡病假在家保胎,病假到期后,既不提供病假条也不写事假条,就以自己是孕期受保护为由,不上班。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即构成严重过失,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我们单位以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她劳动仲裁输了。

三、说了这么多,只是陈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是照搬法条的冰冷的机器,我们都有妻子儿女,都懂得孕期的不易。所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给予孕妇更多的照顾,更多的宽容!


我是晶,社保的事儿,我跟您说,请关注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不管女职工有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法律都是适用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或者开除女职工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仲裁。职工只需要提供工资单、考勤表、奖惩记录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相关证人证言即可。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方面的疏漏或者错误,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

被辞退或者开除的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补偿孕期工资收入损失。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2倍经济补偿进行经济赔偿。

不能撤销,没有赔偿。

(一)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综上所述,你能拿到你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你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你跟单位都不知道怀孕的事实,单位没有过错,你不能据此要求单位赔偿,

(二)

另外,鉴于解除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你又已经怀孕,根据生育保险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需要连续缴纳社保一定期限,比如青岛的规定是连续缴纳13个月才可以享受生育手术费报销及生育津贴。在此建议你,尽快联系代理机构继续缴纳社保五险,或者尽快就业,确保社保不间断缴纳。

如有疑问,欢迎关注咨询!

怀孕期间协商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是否有其他补偿,自己和单位协商《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