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物权优于所有权举例_他物权的体系和分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41:58 人阅读
导读: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他物权是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物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他物权  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房屋未过户,根据物权法,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所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甲的,乙只是享有债权;然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并生效,到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银行当然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与占有(事实状态)。

1、自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2、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2)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其保证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当一定条件具备时,债权人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的他物权。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懂了吗?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比如说房子的所有权,你的房子是到房产局登记的,具有公信力,你房子的所有权对抗所有人。而债权,合同,权利义务只针对你们两个人,借钱还钱也是你们两个人的事,别人又不知道……就以房屋转让为例,你是房子的所有人,享有物权,而甲采用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将你的房子卖给了乙,乙付款给甲。那么甲乙间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这份合同只约束他们两个人。因为你的房子登记了,公示公信,乙不去查是他的问题,你的所有权(物权的一种)对抗所有人,而甲乙的合同(债权)只约束他们两人,不具有公示公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甲违约,乙只能找甲要钱,不能找你要钱……因为他们的合同对你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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