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外出吃饭受伤算工伤吗_出差时间在酒店摔伤能报工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13:44 人阅读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的规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用人单位以外的地方去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因此,题主描述的受伤情形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可认定为工伤。

与用人单位沟通,若其有为题主缴纳社保的话,让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的规定为题主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有缴纳社保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出差在旅馆休息去饭店吃饭,都属于工作需要,如能证明是出差期间受伤,可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原来规定,在因公外出期间,只有路途中或者直接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如外出开会时,在会堂里受伤)受伤的才能算工伤。

但现在工伤认定范围有宽松的趋势,在对方单位或者会务组安排的酒店吃饭、休息时发生的伤害事故也被算作工伤。当然,在娱乐、休闲场所(如歌舞厅、洗脚房)发生的伤,就不能算工伤。

在公司宿舍住下班出去吃饭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职工在公司居住,下班后外出吃饭,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但职工下班后,外出吃饭,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您到底是在公司内摔倒还是在上班途中摔倒呢?

具体可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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