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报警会不会被拘留_欠钱不还报警能解决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7:35:38 人阅读
导读:作为一个亲生经历着我是觉得,如果真是欠钱不还,转移资产,干脆就是老赖行为,如果被查到,肯定要判刑。但这样就苦了另外一部分真实存在的人群“创业者”生意一旦旦失败,...

作为一个亲生经历着我是觉得,如果真是欠钱不还,转移资产,干脆就是老赖行为,如果被查到,肯定要判刑。

但这样就苦了另外一部分真实存在的人群“创业者”生意一旦旦失败,就会面临墙倒众人推的境界,银行只会锦上添花,不会给你雪中送炭的,等你卖完家产真的是一无所有的时候,还是欠了不少债务,这个时候只要你努力赚钱去还,多少都要还,法院执行局的也不会强制执行了,没任何意义,无非有人使坏,因为每年只有一次强制执行的机会,当然这是在你没有任何资产的大前提下。这种时候,找个地方,先活着,尽量保持电话畅通,努力奋斗,听天由命吧。

依我之见:‘’2018年12月1日零时以前‘’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并已生效的‘’维持生效有罪‘’判决;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还正在侦查丶审查丶审判(含二审)的该案件依法‘’按无罪处理‘’。

为什么会以2018年12月1日作为‘’有罪‘’、‘’无罪‘’的分水岭呢?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的明文规定,以及‘’两高‘’相关解释所规定的。

一,我国現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刑法第十二条的上述规定,就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它包含两个法律原则一一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今天公布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今天及以后的法律行为,而不能适用于今天之前的法律行为,该法律原则实际上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体现;2,‘’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过去法律规定和现在法律均规定为犯罪的,法律适用时选择尊重过去丶从轻处理的原则,该原则体现的正是现代法治‘’保障人权丶有利被告人‘’的法治理念。

二,本案例所述‘’信用卡逾期五个月欠款2.5万元,银行已向公安报了警‘’,依《刑法》十二条的规定的时间效力原则,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法》十二条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刚颁布的《关于办理信用卡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五万元以上的,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将以前司法机关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由原来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标准提高至‘’五万元以上‘’,同时该解释‘’适用时间为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本案例适用‘’两高‘’上述新解释该如何处理呢?

依我之见:A,如果本案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恶意透支2.5万元逾期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公安机关受理银行举报后正在侦查的,依法须终止侦查撤销刑事立案;

B,如果本案例信用卡诈骗2.5万元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为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起诉决定‘’而终结诉讼;

C,如果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作出了一审有罪刑事判决,而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丶抗诉且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己依法生效的,该案件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依照以前的法律判决有罪的继续有效;

d,如果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法定的十二月一日前被告人提起了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了刑事抗诉,该案件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继续由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法院依法须依据‘’两高‘’新的司法解释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而终结全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是有可能的,如果你起诉对方,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对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释义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债务人具有如下行为的构成本罪: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操作流程:

1、到法院起诉,需要材料:借条、转账记录、起诉状;

2、获得胜诉生效判决;

3、对方未在生效判决履行偿还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执行机构告知对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核实对方是否有“第二条”所列行为。

具体操作可详细沟通!

希望上述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提问,欠钱的讨帐的都是法盲,根据宪法,法院主管民事诉讼案件,公安主管刑事案件。怎么民事诉讼、诉到公安的刑事诉讼呢!欠钱不归公安管,更谈不上刑拘三个月,请楼主安心。但有一点,欠帐还钱天经地义,拿人家的手软,欠人家的理短,还是省吃俭用把人家的钱还了,还钱也是早晚的事。再说人家为好给你借钱,现在急着用钱,人家的心情可以理解,告到公安也是无奈之举!不必记恨,想办法还清债务,还钱时向人家道欠说明还不上的原因,化解纠纷搞好关系。这就是做人之道。愿我的回答帮到你!

报警没用的,因为这是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派出所主要负责治安、刑事案件),建议你直接通过法院起诉他。一般情况,只要通过律师给他发个律师函,他就会来找你解决问题。

可以告诉你,别人欠钱不还,报警没用。看来你普法时没有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法院民事庭起诉解决。这不是公安部门的警察职责范围,报警是不予受理的。俗话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有找准应该处理你的事情的法律主管部门,事情才能有人受理,依法妥善解决。

戴律师观点(本文中的回答极其务实,大家可套用我的说明评估自己的情况,全部为真实判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搜索相关判例)

  1. 根据多年执业经验和多个判例分析,如果是派出所打电话传唤,更加可能是要求你到派出所协助交代情况,而不是抓捕,真正实施抓捕基本上并不会提前协商通知。
  2. 如果是银行资管部门或者是催收公司要求你去派出所交待情况,那么大可不必理会,无须主动配合。因为去到派出所后一般对你不利,派出所会要求你做笔录或承诺还款,如果你还款能力有问题的话,签署这类承诺还款的文件意义不大。
  3. 如果你有某张信用卡透支额度超过5万元,但你通过藏匿等多方面原因拒绝沟通,且够得到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的,那么建议你提早安排个律师朋友替你沟通解决。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很苛刻

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范畴,立案需要遵从主客观一致。现阶段主要的案件集中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而盗刷、复制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标准很苛刻,本着是回答问题科普的态度,我做个简单罗列:

  1. 单卡额度要超过5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必要条件)
  2. 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比如申请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没有使用;或者无正当职业,套用他人职业信息或者挂靠公司骗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还款不使用的。(可选条件)
  3. 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用透支的钱赌博、嫖娼等进行犯罪活动的;(可选条件)
  4. 如果银行起诉后无法证明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可选条件)

在上面的4点当中,满足第1点后,如果继续满足2、3、4中任意一点,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满足第1点,那么最多是牵扯到信用卡纠纷,就归为民事案件。因为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为了不过分扩大打击面,将非刑事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做了更明确的说明。

实际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的立案往往会听取行为人(欠款人)关于透支的辩解,通过相关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观一致才可定罪,否则不能单纯以客观欠款而归罪。

以下情况,即便是透支也不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罪

  1. 透支后无力偿还,并不是因为无偿还能力,而是由于突发疾病、失业或者家庭变故导致的后期无力偿还。判例介绍:丁某(2016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确诊后每月治疗费大约24000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钱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后单张信用卡共有12万元未偿还。法院判定丁某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经济状况恶化,之前偿还正常,无逾期行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盖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年收入可覆盖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因突发疾病导致逾期偿还,甚至到期未偿且继续透支,但并未用于挥霍或奢侈消费,估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 透支后无力偿还,仍然继续透支是为了维持生活开支或子女教育的。判例介绍:赵某(2013年)透支信用卡8万元,在2013年-2015年共偿还过6次,每次只还2000元。按照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为6667元,赵某的还款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赵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起诉。但在法院调查取证阶段,因为赵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套取信用卡是为了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而且在后续过程中偿还了部分透支款项,综合来看导致赵某无力偿还的原因不能排除客观因素导致的可能。法院最终判定赵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即使赵某继续透支且无力偿还,但客观上是由于发生了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如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大额赔偿),虽然赵某继续透支,仍然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3. 透支的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注意!注意!注意!现阶段我接触的绝大多数信用卡出现问题的人都是属于这个情况,所以说现阶段老板难做!)判例介绍:董某(2016年)透支12.99万元用于他经营的油漆店进货。逾期后发卡银行催收17次,无果。随后于2016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董某被拘留,2月4日董某家人帮助其还款5.62万元。一审判定董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董某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法院判定董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条件,综合考量期申领、透支、还款等各种因素,且考虑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因此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决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如果透支信用卡后,能证明透支的资金用于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挥霍、高消费或者赌博之类的行为。而且行为人无力偿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测的商业风险,导致其无法偿还,此种风险并非以行为人个人故意而为之,所以不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可判定为信用卡诈骗。
  4. 经过催收后仍未归还,但在催收超过3个月之后继续偿还的情况可判定为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判例介绍:李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在2015年2月份将名下信用卡交给财务人员套现500000元,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刷卡后李某就办理了消费分期还款业务。还款3期后,李某就无法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偿还每月的分期金额。期间三个月内银行人员通过多次电话催收都未果。但是9月份,即断缴三个月后李某还款30000元,随后因为经营问题一直没有继续还款。2015年11月开始立案侦查,2016年11月7日李某家属将剩余款项月23.37万元归还银行,银行出具谅解书自愿对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李某。法院认为,李某虽然透支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经营,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时归还。银行催收后李某在9月份有过一次还款,且未变更联系电话、变更地址,且未逃避催收,因此不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判决李某无罪。
  5. 同一个银行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总额未超过5万元。判例介绍:肖某在建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3.5万元。然后又在建行办理了一张白金卡,透支额度为4.9万。两张信用卡共享总额度4.9万。肖某信用卡透支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交房租等。此后建行以肖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肖某在同一银行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均用于个人消费,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而且累计透支额度超过立案标准。但是两张卡为共享额度,虽然两张卡的授信总额为8.4万元,但是由于两张卡在同一银行办理,共享额度,因此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6. 两个银行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总额度超过5万元。判例介绍:张某申请建行信用卡2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3.5万元,两张卡总额为5.5万元。信用卡套现后用在远程大学报名学费方面的支出。后期张某无力偿还,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检察机关以张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两张信用卡总额加起来已经超过5万元,而且主观上也具有一定恶意(因为连续透支两张信用卡),虽然张某钱并非用于挥霍,但是仍然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虽然两张信用卡虽然加起来超过5万元,但是将两期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对于此案,说到底也是张某只是两次信用卡方面的违约,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应当指向的是一张信用卡的透支数额,根据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累加两张信用卡的数额,因此判定无罪正确。
  7. 非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其他透支(如财智金)即使总额超过5万元,也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判例:2019年黄某申请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2.5万元。因为黄某征信情况较为良好,因此广发银行下发一笔10万元的财智金,黄某按规则申请后,将财智金用于名下汽车的购置。后期黄某无法偿还,广发银行向法院提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用于购置汽车),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财智金”并非信用卡透支,而是属于贷款业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财智金虽然附着于信用卡,但是并非信用卡销售,其模式为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发放一定额度的资金到持卡人账户,该金额不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因此,本案财智金属于非信用卡业务范围的变相贷款,因此行为人透支金额应该以2.5万元来判定,并非银行认为的12.5万元,因此不构成恶意透支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黄某无罪。

对于你的情况的总结

根据我上文所讲的内容,每一条对比一下,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国家推动依法治国并非扩大依法打击面,因此如果你的情况属于上述6种案例的任意一种,你都可以不必过分担心。努力赚钱,偿还信用卡。但是如果某张信用卡额度超过5万元,且你的透支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么请优先解决该信用卡的欠款问题(还到5万元以内)。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头条的朋友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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