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干涉子女生活犯法吗_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违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7:23:49 人阅读
导读:看孩子看哪个年龄阶段,如果还小,那肯定要全部参与他的生活,如果初中或许高中,那肯定不能过多的干涉他们的生活,但是基本的爱还是要的!依据《婚姻法》第30条之规定:...

看孩子看哪个年龄阶段,如果还小,那肯定要全部参与他的生活,如果初中或许高中,那肯定不能过多的干涉他们的生活,但是基本的爱还是要的!

依据《婚姻法》第30条之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所以说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不只是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是违法行为。 从侧面讲,父母生活的幸福作为子女的你也应该感到幸福,而不应该去干涉破坏。父母再婚对你不会有什么不良影响,现在是倡导婚姻自由的年代,每个适婚的公民都有该权利,作为你父母,你应该选择尊重而不是阻挠干涉。

那不叫干涉,叫指导;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吃什么肯定要指导好,一日三餐该吃什么,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吃多少合适是最基本的指导标准,因为不正确去指导孩子,不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那孩子长大了的身体肯定好不到哪儿去,所以父母必须指导并要求孩子定时定量的饮食,这样孩子将来长大了就会有一个健康的身体。[祈祷][玫瑰][玫瑰][玫瑰]


看你要什么,如果不要父母付出,那会少一些干涉。

按道理无权干涉的。婚姻自己选择。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非法干涉子女的婚姻,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婚是一个人一生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在这样的大事上,当事人理应由自己进行选择。但是,现实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很多父母包办户儿女婚姻的情况。对儿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选择的结婚对象进行干涉,认为儿女父母养,自然可以管到他们的结婚选择。这样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婚姻法》里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使是父母也不例外。所以,只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就可以结为合法夫妻,不受父母的干涉。倘若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强加干涉,可以跟他们说明婚姻自由的原则,告知他们其行为是违法的,倘若他们还是强加干涉,甚至使用暴力,则有可能触犯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对于父母强迫成立的婚姻,可以在婚姻成立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后,可以视为从未结婚。所以,在婚姻问题上,每个人都有很大的自主权,法律保护其不受任何人包括父母的干涉。

万分感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现在社会法律上婚姻自由,为什么社会上有些家长却总是干涉子女的婚姻?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比例占到90%,有5%的父母为了生意场的利益,而早早将子女婚配给对手子女,以达到强强联合,利益最大化。还有5%的子女特别开明,凡事对子女顺其自然,这一点尤其像欧美国家家长的做法,但”臣妾做不到“。

假如我有一到了婚龄的子女,我会紧紧抓住子女,不会给子女任何自由空间,必须是我说怎样就怎样,容不得子女有半点异议。这就是我做事一贯的风格,也会子女会恨我,但恨就恨吧,无所谓。

可怜天下父母心,有哪个为人父母不想自己的子女过得幸福呢?但父母与子女毕竟是两代人,有代沟是正常的,但主要看父母与子女如何更好地协调了。

古时婚姻讲究三媒六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现在我国法律讲得是婚姻自由.恋爱自愿,以前的老一套应抛弃,作为子女来讲,只要是成年人,就有自己主观恋爱的权利,任何家人.组织都不可在其婚恋问题上横加指责。

凡事有利必有弊,通常热恋中的男女智商等于零,通常子女们是听不进父母的规劝。俗话讲: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不听老人讲,吃亏不用想。不听老人说,吃亏不用着。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益于行。现代社会有几个子女愿意听父母的规劝呢?!……

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有他们的原因,每个父母都是为自己的孩子们好。但是有时候要和父母多沟通、父母的最终目的只是要自己的孩子幸福而已!

当然也有个别父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儿女的幸福。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迫使自己的儿女。按照自己的意愿步入婚姻。

婚姻是神圣的,同时最重要的婚姻也是自由的,是不能受到他人的干涉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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