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分配比例_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17:34 人阅读
导读:您好!理论上是这样的。为什么说是“理论上”?1.谁都知道,对老人付出多,按说应该可以多分点儿遗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孩子凭什么多得?这是理,从法上叫做权利和义务对...

您好!理论上是这样的。为什么说是“理论上”?

1. 谁都知道,对老人付出多,按说应该可以多分点儿遗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孩子凭什么多得?这是理,从法上叫做权利和义务对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怎么判断尽孝多与少?举个例子,一个孩子守在父母身边照顾老人,另一个孩子在外地打拼几乎每天一个电话问候老人。你说付出谁多谁少?所以,这是第一个评判的难点,可以归结为主观判断。

2. 第二个再说说客观。确实有很多判例,最终判决尽孝多的多分。这是需要有客观证据的,例如,老大照顾父母,邻居从来没见过老二面儿;父母的衣食住行都是老大出钱的,老二没出过;孩子虐待老人,等等。只要有客观证据证明尽孝多与少,法律是支持多分与少分的。

其实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子女争着关心老人,这样,老人心里舒坦,子女也问心无愧。从继承法角度,是完全鼓励孝顺子女的,如题主提出的、尽孝多的应该多分,儿媳女婿尽孝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等。

所以,我的建议是,赡养老人,从个人情感付出角度,别太关注付出多少;从公平角度,要保留好日常的照顾老人的证据、不孝子女的不孝证据。这些对于后续继承份额很重要。更好的方式,老人可以订立一份遗嘱给孝顺子女,这样会更好。

快乐关羊回答这个问题。

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就可以多分遗产?

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那么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哪些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赡养老人的义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的第11条至第15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提供生活费是最基本的;妥善安排住房,老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进行维修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的关系;老人患病赡养人应提供医疗的费用,并进行护理;老人的承包田地、林木和养殖的牲畜等,由赡养人耕种及管理,收益归老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要求老人做力所不及的事情。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父母生病应予关心,悉心给予照顾;父母年老体弱、丧失自理能力,赡养人应给予照顾、扶助。

3、精神上的慰藕:很多父母进入老年后感到孤独,对物质要求不高,而子女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等,对老人能起到很好的安慰和心情稳定愉悦的重要作用。

我们了解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后,那么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呢?

我国颁布的《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也指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动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国家法律鼓励子女对老人多尽孝心,而在生活中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不尽孝心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者少分给遗产,这就是我们说的,好心有好报。

所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可以多分得遗产的。

(图片来自网络)

这要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付出与回报相平衡”的等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立。比如,某一子女多年赡养多病老人而付出了辛劳、财物、精力、情感,而其它子女从实际付出与心理接受的情况下,老人又没有巨额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给其它子女份额;如果只是一般的多付出,而其它继承人也应到了相应义务与责任的,只是一般确定一个适当多的份额即可,比如两个继承人可以6比4的比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份等分配,先对半分,再从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尽义务少的一方分出一半或相应份额济予尽主要赡养责任的一方。同时,继承人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谅解或意合,是难以作为绝对合理或绝对公平的。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标准是多少?将在本文中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遗产继承顺序

1、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产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当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应当享受合法继承权,而死者未立遗嘱则启动第一继承顺序,当没有第一继承人时则启动第二继承顺序,因此在法律当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与死者之前继承顺序的地位以及比例,从而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若大家有需要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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