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到期不还钱,典当行可以自由处置,无论是过户还是拍卖都可以。
但是如果还没到期,每月也按时还钱,那么想把抵押的土地转让需要征得土地所有人许可才行,否则是不能转让的。
也就是说看所有权的归属,到期所有权归典当行,典当行可以处置,没到期,所有权归土地原所有人,别人不能私自处置
不合法,比如典当行把借款方通过不动产抵押给他们名下形成的债权关系进行转让,并承诺债权到期后,对于受让部分债权的投资者,典当行回购部分债权并给投资相应的收益,而且还为投资者找来别的担保公司担保其收益。。。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规定: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观点一:典当行可以将典当债权转让给普通受让人,但普通受让人不能再收取综合费用等专属于典当行之权利。观点二:普通受让人变相获得特许经营从业者才能获得的权利和利益的,应属无效。典当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依据典当合同所产生的特定债权应专属于经审批特许从事典当业务的法人。基于典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概括移转给一般债权人,突破了特许经营范围之限制,使一般债权人获得特许经营从业者的利益。故该债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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