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_既然有能力犯罪,就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大家赞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3:53:56 人阅读
导读:过失犯罪的概念《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失犯罪进行了定义,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失犯罪进行了定义,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以下是有关过失犯罪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罪名,即您所说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放心吧!不要负!!

就是在刑法分则中有明文规定说过失犯罪如何处理的才存在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际上很多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如背叛国家、强奸等等,所以刑法分则中对过失犯罪的构成及刑罚方式采取明文规定的方式加以明确,就是说刑法分则中没有提及的,都不存在过失犯罪。

这种提问是错误的,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了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有明文规定免责范畴,比如未达到法定年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等,在免责范畴即便犯了罪,法律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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