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多次怎么计算_多次挪用公款怎样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58:54 人阅读
导读:如果案发时,实际挪用的数额达到较大,应将第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时间确定为挪用时间,而不管第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是否已经归还。这样的认定,是符合“挪用数额较大,超...

如果案发时,实际挪用的数额达到较大,应将第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时间确定为挪用时间,而不管第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是否已经归还。这样的认定,是符合“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立法精神的。当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较大,也就具备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要件,如果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这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但在案发时,实际挪用的数额仍然较大,就可以认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这一行为一直连续到案发时,这在刑法理论上叫连续犯。到案发时如果时间超过三个月,就具备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全部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多次挪用公款的复杂性,就要求对此定性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否则,由于理解的不同,执行起来必然产生差异,这将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两个主要要件,《解释》第四条对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做出了明确解释,但对挪用时间没有做出解释。应当对《解释》第四条作如下补充:“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时间以累计数额达到较大那一次时间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应分别认定:如果前次挪用公款数额每次都不够较大,以实际数额累计达到较大那一次时间计算;如果前次挪用公款数额有一次或几次或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以该次或第一次达到数额较大的那一次时间计算。”

首先,应当区别“多次挪用公款不还”中的“多次”“与反复挪用”的概念。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该条规定的是多次挪用不还的数额认定方式,即每一次挪用侵害的是不同笔的公款,而反复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对同一笔公款,每一次挪用后均归还,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显然小于前一种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是典型的数额犯,挪用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不还,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一般活动,直接累计每一次挪用的数额来认定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显然应当从对公款占有、使用、收益的实际数额来计算,不能简单累加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结合法律规定与挪用公款不同使用方式、是否归还、归还时间长短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此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其实际占用的公款也只是最后未能归还的部分。如果简单的将每次挪用数额相加,甚至会出现认定的挪用总额已经超过公款数额本身的情况,这样认定显然会导致量刑过重。  第三,可以将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量刑,以达到罪行相适应。挪用公款罪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包括“多次挪用公款”,行为人反复挪用公款体现了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理应处以较重的刑罚。同时,这种解释也是符合立法者在设立挪用公款罪时候所考量的刑事政策的,公款的每一种使用方法使得公款所处的风险不同,该风险与公款实际上被如何处理相关联。

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国家财产的使用权,贪污侵犯的是所有权,两者不能混同。挪用8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判多少年要结合案件情节、挪用公款的用途、认罪态度等很多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2000元违法,但因未达成犯罪标准故不会立案,应当按受行政、党纪处罚。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挪用公款罪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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