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车辆_交通肇事罪驾驶证怎样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0:08:25 人阅读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队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记录,并就相关人员做笔录,根据各项证据判断事故双方的责任。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且肇事方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队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记录,并就相关人员做笔录,根据各项证据判断事故双方的责任。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且肇事方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会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30+15天,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个月内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又有一个30+15天的期限,退查以2次为限。如果检察院在期限内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会公诉到法院。 另实务中存在的一种普遍情况,如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则检察院经常会超过45天的期限而没有将案件审结。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电动车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的条件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违法刑事法律规定达到应当刑事制裁的责任等。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有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当事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接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证明其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由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而当事人引发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由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若当事人本身未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终身禁考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被扣押车辆在车辆检验完毕,事故责任书下来5日内可以开走。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肇事罪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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