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报警还是起诉_侮辱罪报警还是起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01:43 人阅读
导读:这里只凭自己的印象说点看法:“侮辱他人”与“诽谤”都是案由,也是罪名。相对于案由是治安案件;相对于罪名是刑事案件。首先,处罚的度难以把握。作为治安案件都可以调解...

这里只凭自己的印象说点看法:

“侮辱他人”与“诽谤”都是案由,也是罪名。相对于案由是治安案件;相对于罪名是刑事案件。

首先,处罚的度难以把握。作为治安案件都可以调解。如果凡“侮辱他人”、“诽谤”,不管情节轻重都给予行政拘留,在中国可能增加两倍拘留所也不够用。都刑事处罚更不可能。所以有人因此报警立案查处的很少。

其次,治安、刑事案件的边界难确定。“侮辱他人”、“诽谤”都是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违法或犯罪,其伤害后果表现为精神损害。我国的治安、刑事法一般都是“结果犯”,强调“受害”的后果,精神损害的后果又因人而异。同样一句话有的人被气死,有的人被气病,也有的人根本不当回事。何情形立治案案件,何情形立刑事案件并作出相应处罚,很难区分。

第三、认定难。无论“侮辱他人”还是“诽谤”多是语言犯、文字犯,也有个别的是行为犯,都受特定的人、特定的环境的制约。同样的一句话对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可能构成“侮辱他人”、“诽谤”,也可能就是玩笑,甚至是艺术。判定“侮辱他人”、“诽谤”主要看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这就增加了识别的难度。中国文字博大精深,比如甲说乙“人品很差”,也许事实上多数人认为乙“人品”很好。因为“人品”内涵过于丰富,说乙“人品很差”的理由可能仅凭乙经常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抽烟、或平时喜欢与女同志开玩笑等生活小节问题,类似情形就不能上纲上线到“诽谤”他人的法律高度。

第四、取证难。特别是“诽谤”他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通常是“捏造事实”的人而不是“传播”他人“捏造事实”的人。甲说“张男和李女关系不一般”,乙说“我看到张男和李女从某宾馆出来,很亲热”,丙说“张男与李女肯定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丁说“张男与李女有性关系”,事实上张男与李女之间也许并没有性关系,认定谁在“捏造事实”,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如果甲乙丙丁都处罚不仅执法、司法成本过高,对社会道德的监督体系也起了破坏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网上发文留言要谨慎。根据相关规定,治安刑事案件,以“点击量”即“阅读量”划定。

这两个法条告诉我们:做人要谨言慎行,以良好的心态对待别人的涉已评价,真正确立“身正不怕影子歪”的做人理念。

“侮辱他人”、“诽谤”情节显著轻微的,建议你坦然面对,恰当处理,必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全靠公权力调整的。有的事情有公权力介入反而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越摸越黑。

当然,如果你觉得“侮辱他人”、“诽谤”达到了追究法律责的程度可以到事发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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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罪,情节严重的,才会涉及刑事犯罪。一般情节的,可以走民事侵权之诉,要求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等。

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依法应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或者刑警队一般是不受理的。如果确实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的,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不达刑事追究标准的,则受害人应向派出所报案,要求给予当事人治安行政处罚。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许可馨事件,今天是第三十六天!

我们希望官方能早日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但现实令人大失所望!中国人向来宽宏大量不计较,如果只是辱我骂我者,我们可以选择忽视。但是中国人同样爱国如家不能忘,辱医辱国辱民者,我们绝不可能原谅!

因此有网友发出疑问,自己能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许可馨侮辱我们伟大的祖国?到底能不能呢,今天就来分析一下。

很难以私人名义起诉许可馨辱国辱民

鉴于许可馨的辱国辱民言论,有网友会说应该给她定一个辱国罪,那么可不可以呢?首先跟大家讲,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辱国罪这一罪名,但是有辱国旗罪和辱国徽罪。

我国刑法中有侮辱罪,但是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因为许可馨针对的是一个整体的侮辱,并没有针对某一个人的侮辱,所以也就没办法以个人的名义去起诉许可馨的辱国辱民罪行。因为我们作为个体没有办法代表其他人。

当然,许可馨亵渎抗疫英雄李文亮医生一事,李文亮医生虽已去世,但他的近亲属应该可以起诉。

对于许可馨的言论,能追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一,如果她的父母真的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帮她获取资源,类似贪污腐败,贿赂等,那么这个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惩处。但是这点,普通群众没办法调查,应该由苏州纪委调查。事实上,到底她的父母是谁,我们都不知道。毕竟现在官方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果。

第二,许可馨最多就是涉嫌寻衅滋事,相信大家也看到过不少类似案例。因为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除了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还要做到不能发表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

但是客观的说,之前她发表过的不当言论明显也没有和重罪沾边,最多就是寻衅滋事,轻则行政拘留5-15日,重则刑事拘留几个月,因为寻衅滋事本身判刑就不重。

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这个调查,没有看到结果,很明显她也没被拘留之类。普通人能做的也许就是打卡不遗忘,没办法,只能说这个社会太复杂,有些事其实和许可馨事件一样,比如故宫奔驰女事件。

当然,我始终相信那句话: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如果辱骂的程度非常严重,比如长期辱骂、捏造事实辱骂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骂,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属于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需要向公安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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