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并审理的条件_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特邀律师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合并审理的条件分别有: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1如果你在诉讼中同时提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的话,因为两个诉求是同一事实引起的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而且互相冲突,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2如果你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话,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合并审理,应以新增诉讼请求与诉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为前提,而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赔偿金是相互独立的,可能会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驳回起诉。
3你所述情形应当是被驳回起诉后,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被驳回,理由是前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被驳回起诉后,视为未对上一个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劳动仲裁裁决生效,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裁决项生效。
3你正确的思路应当是,在第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会向劳动者释明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至少北京和山东目前是这样做。
1、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