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委托食品鉴定的程序_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18:15 人阅读
导读:我说简单一点,让大家都能弄明白。你要做司法鉴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鉴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比如伤情、笔迹、指纹等类的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

我说简单一点,让大家都能弄明白。

你要做司法鉴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鉴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比如伤情、笔迹、指纹等类的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机构会告诉委托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般在一周内完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后,由办案单位告知当事双方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再进行委托,一般两次为限。

如果属于在法院打官司,就由法院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委托有能力鉴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基本一个样,但是需要交鉴定费,具体案件费用不同,有鉴定单位按照规定收取。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的假药案年,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专业鉴定的机构去鉴定,具体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决定。药品食品检验机构。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派出所不能自行鉴定被害人伤情,要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1、公安机关委托的物价鉴定报告无法取得相关的鉴定依据的,但是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2、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例)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2、第七十七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除此以外,当事人可以在有资质鉴定机构做鉴定,以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如果开庭的时候对方不提异议,则可以作为赔偿依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一般会由法院再次委托一家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最后以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心得出的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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