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依据_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9:00:15 人阅读
导读:电动车和轿车相撞,很多人都认为是电动车或者驾驶的老年人属于属于弱势群体,估计都认为交警在断责任的时候会重责轿车而轻罚电动车。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前几天回农村...

电动车和轿车相撞,很多人都认为是电动车或者驾驶的老年人属于属于弱势群体,估计都认为交警在断责任的时候会重责轿车而轻罚电动车。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前几天回农村遇到一个交通事故,十字路口老年电动三轮车与轿车相撞,事发时轿车严重超速,撞车后刹车达30多米开外。由于三轮车车体比较轻,被撞后惯性的带动下车体侧翻原地打转好几圈,前面玻璃都严重破损。车体几乎报废,好在驾驶的老人和车内的孩子没有大碍,只是轻微擦伤。而轿车只是车门受损,轿车司机一点事没有。

事故发生后,很多人都认为这种情况一般交警部门会判罚轿车责任,并且是在轿车全险的情况下。但是最后的责任判定结果确是五五平分责任,理由就一个电动车瞭望不够。最后70岁的电动车驾驶老人落得个自己修车,还要给对方付一半的修车费。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人们心中的认为责任事故中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交警也不会偏袒弱势群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这些三轮四轮电动车虽然无法上牌,但是是按照机动车进行认定判罚的。老年代步电动车在农村非常多,确实方便了百姓出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三无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确实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防撞性能差,驾驶室内瞭望区域不够,加之驾驶人岁数基本偏大,而车体又无法上保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收到伤害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这些电动车的车辆和驾驶人。

所以呼吁所有的电动车驾驶人员在上路行驶的时候一点要注意减速慢行,安全第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另外,以下两种情形,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感谢邀请!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对交通事故本身的处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一方或者双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结果,而不遵守交通规则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当然要进行处理,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第二个问题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有关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是很有必要的,就算赔偿问题由保险公司解决了,这个违法行为本身不可能也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首先是对违法行为本身进行处理。交通规则也是法律,对交通规则的违反当然要予以处理,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譬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难道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这起刑事案件就能置之不理了吗?“违法必究”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交警进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为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怎么能说没有必要呢?

另一方面,就算赔偿问题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仍然有责任划分的必要。因为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是有分项限额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总额是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各分项限额的10%。因此,进行责任划分对损失赔偿的第一个目的是,是否存在无责任的一方,如果一方没有责任,那么对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对对方的各项损失,只承担各限额的10%的赔偿责任。第二个目的就是,交强险完全有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填补损失的情况。这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就需要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当然,如果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自己赔偿的部分损失,也是有保险公司买单。但这也不意味着进行责任划分没有必要,因为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他们的赔偿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根据责任划分,应当由他们承保的客户赔偿的那部分,他们才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很有必要的。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事赔偿中的“过错赔偿原则”,这项原则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也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但过错赔偿仅限于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赔偿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无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始终处于强者地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却处于弱者地位,所以为了有效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必要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通则》第l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混合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各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定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全部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主要有五种情况: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赔偿责任

  所谓公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 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将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规定为交通事故,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l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公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感谢邀请!交通事故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来判定事故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依照文中所述的事故经过情形来看,双方车辆被认定为同责的几率较高。(最终还是要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2:交强险范围里,只要是肇事方有责任的,不管责任大小,受害方都可以先在肇事方的交强险范围内索赔。

3:如果超过交强险的话,那么超出的部分可再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金额。

4:一般来说受伤的人,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大致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5:若受伤的人经过伤残鉴定机构鉴定,造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6 : 如有其它问题,可以点我名字,与我讨论。

7:加油。

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大数据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有关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大数据,根据中国法院网的报告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占同期全国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的比重为10.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连续多年呈逐年上升态势明显,这一趋势同机动车保有量呈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本类案件同期结案率则呈现出逐年下降但有所回升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审判效率有待提升。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方式愈加依赖法院判决。

交通事故后,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标准

交通事故后,伤者的赔偿是重中之重,赔偿原则、赔偿标准是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不可忽略的大问题。

那么首先说一下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凡有人类生活和活动的场合,就有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交通事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过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最主要的是: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3项赔偿明细,因为这个赔偿的基数每年都有变化,所以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为您计算,可以更加准确和具备可操作性。以上所说的13项赔偿明细,是国家法定的赔偿项目,如果不清楚而没有主张,受害方会收到损失。

乘坐出租车发生车祸

案情:男子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男子受伤住院。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型普通客车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男子认为出租车司机及其任职的公司均应为其受伤负责,遂将出租车一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男子乘坐被告所有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到人身伤害,而这辆出事故的出租车投保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保险额为60万元,且在保险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出租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原告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车内乘客在这种类型的交通事故中,是有权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还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诉讼。本案该男子选择的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维权。

那么如果该男子在本次事故中选择了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诉讼,是否还可以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再次起诉呢?答案是不可以。

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那我们要了解到用人单位要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就是说只要单位的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要替代自己的员工向受害方赔偿,所以这种交通事故案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因司机系某公司的员工,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司机履行职务中发生,故肇事司机承担责任的部分由其所属公司承担,肇事司机不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被”车祸也需赔偿

装载机违规停在路边,却不料一辆摩托车直撞而来,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者死亡,死者父母将装载机所有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令装载机所有者对死者进行赔偿。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车辆除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外,平时也要注意依法依规停放、按时购买交强险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否则“被车祸”就要承担责任,与这个案例类似的还有“未尽注意义务的开车门致人受伤”、“夜晚开车未开尾灯”等,这些也要承担责任。

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

不符合技术标准,简单地说就是“报废车”、“改装车”,未经过有关机构检测通过的车辆,这些车辆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一旦上路,很容易发生事故,这种行为是有可能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千万不要这么做。

再来说说何为“机动车”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会对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予以关注,是因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样的责任承担中,承担的比例有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车重不得超过40公斤,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应以上述标准来区分。

一起儿童骑车撞伤老人致十级伤残的案件,这起案件虽然法院判儿童父母赔偿老人10万元,但是这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同为撞伤,但自行车打不到机动车标准,所以适用的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今天就暂时分享到这里,有问题可到我微头条状态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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