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议的行政案件_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如何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8:38:08 人阅读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解决复议机关由于怕当被告而对违法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解决复议机关由于怕当被告而对违法行政行为也不愿作出改变的现实问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虽然被诉的行政行为既有原行政行为,又有复议决定,但实际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为,而非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您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有紧密联系的,尤其是关系到行政诉讼主体也就是经过复议后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这对行政诉讼有非常大的影响。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也有称为所谓共同地域管辖。此种情况,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可,当然要起诉两个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起诉的,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法院管辖。

比如区公安局对你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决定的,你不服,复议的,然后市公安局审查复议后,对你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的,那么你对服役结果不服的,就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您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希望能帮助到您。

首先确定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二是确定级别管辖,经复议的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处理的,诉哪个就以谁确定级别管辖。注意:若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本辖区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两者都是可以的。《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着实是一个复杂而又精妙的问题,当中涉及的问题特别烦琐,仅以自我理解试答如下。

第一,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对经过行政复议以后提起诉讼的,在期限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六个月,而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将超过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权利。

第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性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经过复议的案件起诉,被告存在不同情形分类。试以举例之,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若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该罚款500元的决定,则起诉时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若市公安局复议决定改变了罚款500元的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则起诉时只起诉市公安局为被告;又,若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在法定期限内市公安局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如果起诉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那么区公安分局是被告,起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不作为那么市公安局是被告。

第三, 附加说明。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简述之,维持不仅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表述还包括了“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表述,但是在驳回当中又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的情形予以排除,也就是说如果复议机关表述为“驳回复议申请”,那么一般情况下属于维持,要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是如果是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的,那么只能起诉复议机关一个作为被告。

以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所学粗浅之皮毛此处略显班门弄斧。希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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