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_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4:35:48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合法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因此,司法实践中,会有大量的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原告能够胜诉的案件,将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

1、最新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若要胜诉,须证明下列事实:

(1)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该项债务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则不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2)如果该笔债务虽然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则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也就是说,原告将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正是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之前,法院是要求被告即夫或妻一方证明讼争的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就是说,要求被告证明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事实。事实上,证明一个事实不存在,就好比要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一样困难,甚至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最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实施。有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既往发生效力。

最新司法解释最后的内容是,“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只是说,在今后审理夫妻债务的案件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的,不再适用。

(特别说明:图片均来自网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三更加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情形予以明确,对于公众大量存疑的问题予以明确,是最新最权威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前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产权可认定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存款,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利息,这就是孳息;婚前一方购有房屋,婚后房价飙升,升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应是个人财产。如果出租,租金是经营性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夫妻在结婚前,所有的个人的财产都是私有财产,而夫妻结婚之后,包括双方的工资收入在内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

你问到的彩礼钱,那是男方给女房家里的钱,也叫聘礼,那钱给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财产了,也就是与男方没有一分钱的关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长把不把这彩礼钱给他们女儿,那是他们家里内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礼钱给了他们的女儿,那彩礼钱也是他们女儿的私有财产,女方也就有权力去支配使用这个彩礼钱,这个彩礼钱也与男方没有一分钱的关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礼钱以嫁妆的形式带回了男方,那么这个带回来的嫁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婚礼上收到的份子钱,都是谁的同学谁的朋友就给谁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学朋友会把这份子钱给男方的,女方的同学朋友会把这份子钱给女方的,按道理说,给谁的,谁收到的都应当是谁的私有财产的!

但是,两个人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结婚后再这么斤斤计较的话,再都把这份子钱都当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的话,那这个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点问题了,或者说是不太和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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