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允许股权转让吗_企业破产股权能否转让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0:52:49 人阅读
导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事实上履行不能。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股权被冻结,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根据下列司法解释及文件的规定,冻结股权在事实上不能在公司登记机关被变更为股权受让人,这也只是属于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因合法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不能,而产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一、冻结股权不能转让的法律依据: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2、最高院、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二、冻结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案例:

最高院在刘凤琼、梁彦为与被申请人黄建华、黄铁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 2013民申字第1580号)最高院在裁定中认定: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查封,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即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身为股票市场投资者,另外经常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重组事宜,对股权转让还是很熟悉的。

首先,你朋友是股权出让方,别人是受让方,正常情况下,这种股权转让对出让方最大的风险就是付款条件的设置了,如果钱能够正常收到的话,说实话,风险全在受让人那里了。

其次,《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中对股权转让有详细的规定,按照那个规定进行转让就是最正规的操作了。

再次,为何说受让方风险更大?公司的资产、负债、欠税、质押等状况可能都是不准确的,对市场和业务的判断也可能存在问题,这些对受让方而言可能都是坑,所以,很多公司在受让之前,要请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等等,原因就在这里。

1、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没到位,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按照201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理程序抽逃出资,构成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于此情形,股东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向公司补足缴纳;

(2)在股东构成瑕疵出资情形下,股东实际上对公司负有违约债务,如公司对外负债,按照债务代位承担理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82条作出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已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得裁定重复承担责任。

帮你扩展一下

1、现在注册公司都实行认缴制,那么大家就会有个疑问。比如我注册了一个100万的公司期限是10年,在第一年实缴了50万。在公司经营的第二年由于经营不善公司面临破产并且欠了120万的外债,这个时候我需要补交剩下还没有缴纳完的50万吗?

2、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以上中国法定条例的总结,就是在认缴制度下虽然只缴纳了一半的资金,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

4、一般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和注册资本相应的责任,所以注册资本决定你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你注册的500万的公司,在面对债务是就需要承担500万以内的责任,相比较而言注册50万的话,就只用承担50万以内的债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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