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后怎么解除领养关系_怎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8:32:02 人阅读
导读:第一类,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这里的前提是被收养人未成年。对收养人,法律未规定具体条件;对送养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

 

 第一类,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这里的前提是被收养人未成年。对收养人,法律未规定具体条件;对送养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第二类,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协议解除。前提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是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收养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地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比较容易起变化;收养方与送养方条件的改变,也能使收养的既成事实对双方尤其是被收养人不利,而有必要解除。有鉴于此,收养法在规定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与未成年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同时,又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就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而言,收养法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到办理成立登记的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收养法的这些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既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成立,也当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鉴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变更公民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可轻易进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即无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也不论收养关系是经过登记还是既经过登记又经过公证,只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就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收养方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就必须经过收养人夫妻双方的同意。送养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的,应由养子女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不再参与收养关系的解除。

2、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与成立收养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也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解除民事收养关系的实际,要求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由自愿基础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如果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的,仍不能通过协议的途径解除,当事人只能诉请法院解决。

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是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解除其法律效力的。因此,《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收养关系的解除登记、撤销收养证书、宣告收养无效,都能引起收养关系的终止。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一定。根据《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赡养义务。但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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