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平均工资怎么算_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9:13:41 人阅读
导读:目前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解释仍然沿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其规定,工资组成包括:1、计时工资(即按工作时间考核计发的工资);2、计件工资(即按工...

  目前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解释仍然沿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其规定,工资组成包括:1、计时工资(即按工作时间考核计发的工资);

  2、计件工资(即按工作产量和效益考核计发的工资);

  3、奖金(即因劳动成绩效果而获得的奖励性工资,也包含单位财务以奖金列支发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等的货币性劳动报酬);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劳动者因履行法定社会义务期间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等)。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劳动报酬都应纳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如果是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同意。如果单位拒绝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给予你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月平均工资6倍的补偿金。

如果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予续签,须给予解除劳动补偿金,标准用上。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降低你的岗位等级和薪酬水平,你可以拒绝并要求补偿,补偿金标准亦同上。

综上所述,一定不要主动提交口头和书面等任何形式的离职报告,并做好各种取证,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明(工牌等),以及自己工作场所的证明(在自己工位上拍照)。

单位人力希望你主动离职无非是想逃避支付你补偿金。如果非要你主动提出离职,请做好录音证据,并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补偿方案、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最后期限;是否有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以及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

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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